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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下班在单位浴室洗澡时发病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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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9日7时许,陈某从Z公司下夜班,在单位浴室洗澡时突发疾病,后经医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内动脉瘤破裂。陈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死亡。2020年2月1日,人社局受理了杨某提交的申请认定其母亲陈某为工伤的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了《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认为陈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情形,对陈某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Z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陈某在完成工作后,未离开原告公司直接到原告公司浴室洗澡,根据陈某的工作内容、劳动强度等,其下班后进行洗澡属于正常合理的生理、生活需要,是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延伸,遂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Z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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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社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第三人的亲属陈某在2019年12月9日7时下夜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12月10日死亡,Z公司的浴室是为职工工作后提供合理生活需要的场所,处于原告公司的有效管理范围,陈某在下班后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人社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Z公司称,陈某疾病的发生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两被告分别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Z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Z公司负担。

Z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且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视同工亡的认定条件。因视同工伤,本身不是工伤,故在认定视同工伤时,应严格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在下班后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人社局答辩称,申请人陈某于2019年12月9日7时下夜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12月10日上午7时30分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亡的认定,我局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县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结合被上诉人人社局答复意见及证据依据等材料,作出案涉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依法认定陈某是否构成工伤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陈某作为上诉人单位的纺织女工,在下夜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陈某上班的工种、场所等因素,陈某在下班后洗澡,可认定为解决合理的生活需要,其在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被上诉人人社局作出案涉《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上诉人县政府作为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上诉人Z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县政府依法受理上诉人Z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苏09行终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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