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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不属工作时间,单位以春节旷工辞退职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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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一、十一、春节、端午等属于法定假日。这些日子不属工作时间,职工未上班不属于旷工。对于什么是旷工,国家相关规定很明确,即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即属于旷工。可是,如此清楚的规定,到简女士身上却弄糊涂了。


2015年2月18日至24日是春节假期,期间,在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当洗碗女工的简女士被单位以2月18日、19日连续旷工两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并罚款500元,离职时也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所主张的简女士旷工理由不能成立,罚款500元无事实依据,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简女士春节假期之内的劳动报酬、返还500元罚款、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50余元。


从甘肃农村来京打工的简女士与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17日,即2015年春节大年三十那天。


庭审中,公司代理人称,简女士连续旷工两天,依据《奖惩制度》规定进行相应处分,合理合法。公司还出示了《奖惩制度》,并表示简女士入职时,已学习这些规章制度并签字确认。简女士旷工后,因本人不在北京,公司按简女士入职时其登记的家庭住址,邮寄了解除通知书和信函,详细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此外,公司认可未支付简女士2015年2月工资1916元,但辩称需从中扣除旷工两天的罚款500元。


简女士认可她知晓单位规章制度,但表示自己未旷工,也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简女士称早在2015年1月就向单位领导请假,要求春节期间休年假回家过年,此后请事假至2月28日,再将她3月正常休的4天休息日连休至3月4日。谁知单位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


简女士说,仲裁裁决后,公司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仲裁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简女士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17日,同年2月18日至24日系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以2015年2月18日至19日简女士连续旷工两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解除劳动关系,简女士明确表示没有再到公司工作的意愿。据此,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2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故简女士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认可未支付简女士2015年2月工资1916元,而其主张的旷工理由不能成立,罚款500元无事实依据。


综上,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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