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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工作期间不准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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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我姓闫,2008年6月,我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该旅行社从事旅游路线调度设计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怀孕、生育,否则合同自行解除。由于当时我还未结婚,更没考虑到怀孕的问题,于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便签订了劳动合同。

  工作两年以来,我的业务能力越来越纯熟,自己也越来越喜爱这份工作,并且在这两年里我还发展了一段恋情,并顺利地结成连理,应该说一切都很顺利。但随之问题出现了,因为我已经是大龄青年,医生说若再不考虑生育,以后我的身体要生育的话恐怕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和丈夫商量要一个小孩。可单位的劳动合同里有约定,工作期间怀孕的,合同将自行解除,为此,我处在两难的境地。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可更想有一个自己的小孩。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法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案例分析】

  闰女士,您所在的单位基于某种原因考虑,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怀孕的行为侵犯了你们的人身权,是违法的,因此这种条款应属无效。

  妇女在劳动期间怀孕的权利是与妇女人身不可分离的绝对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也当然保护妇女在劳动期间正常怀孕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耍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据此,该旅行社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3条第2款还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 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该旅行社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期间不得怀孕,否则合同自行解除&的条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该条款应属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条款的效力。因此,单位不仅无权干涉您的生育行为,相反还应当履行合同其他合法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生育妇女特殊保护的规定。所以,该旅行社与您约定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您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该劳动合同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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