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北京市 • 正文

杨红霞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红霞,女,1970年4月1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滇池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3号7层西侧1号。

负责人: 某 某 某

再审申请人杨红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滇池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公司(以下简称滇池一家王府井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红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适用证据及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公,依法应当被纠正和改判。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为因公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且其所有诉求均为其实际损失,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24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8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02465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814元,2014年6月5日至8月5日及2015年9月9日至22日期间护理费共计20000元,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11月27日工资104228000元,营养费64000元,2014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子女抚养费4246600元,2014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父亲赡养费42466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律师费1100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房租25409元,二次治疗费15699.5元,因治疗工伤、申请工伤、打官司、亲属因其负伤来京看望的交通费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红霞经鉴定为工伤八级,因滇池一家王府井分公司未为杨红霞缴纳社会保险,故应由该公司向杨红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一、二审法院判决滇池一家王府井分公司向杨红霞支付的各项费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杨红霞主张的护理费、二次手术费、治疗工伤的交通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杨红霞主张的子女抚养费、父亲赡养费、精神损失费、房租、律师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杨红霞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红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娇


======================================
声明:工伤赔偿标准网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
自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本站裁判文
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
文书。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
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kk66yzz@163.com
我们将在十五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