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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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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标准网 劳动裁判】张先生、李女士均是武汉本地人,供职于一家大连电器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多年。最近,这家大连电器公司以武汉分公司业绩不佳,公司领导决定撤销武汉分公司为由,解除与张先生、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却因合同解除的各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李二人同时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经济补偿。很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裁决并支持了他们的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由于这家电器公司在大连,而张、李二人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因此两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是,张、李二人在武汉申请仲裁胜诉了,用人单位很可能不服,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一般会在单位所在地也就是大连起诉,这样一来,本来在仲裁时获得支持的张先生和李女士,就有可能要去大连应诉,徒然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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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张先生、李女士这样的情形很常见,常常是劳动者赢了仲裁,却因为用人单位在外地,让劳动者维权增加成本。其实劳动者可以充分而巧妙地运用有关法律来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上述案例中,虽然劳动者胜诉,但还是应该接着抢先在武汉起诉于收到裁决书的次日就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武汉)的基层法院起诉,将起诉权保留在武汉;用人单位总部在外地,收到裁决书后若在大连起诉,肯定比劳动者在武汉起诉晚。这样即使大连法院受理了,也必须将案件移送武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间,用人单位还没有在外地起诉,劳动者可以向本地法院撤诉,这样,之前的仲裁裁决就可即时生效,劳动者就可以凭此生效裁决,向本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了。

  维权结果:后来,这家电器公司果然不服仲裁结果,在大连起诉了。但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听取了律师的建议,抢先在武汉起诉,所以大连法院将案件移送武汉。张、李二人在武汉打赢了与大连公司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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