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劳动裁判 • 正文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败诉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 劳动裁判】据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在2007年处理结案的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劳动者仲裁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提出了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

  仲裁委员会因此提醒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并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上海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5年,期间虽然工作绩效一般,但一直任劳任怨,也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与单位协商不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区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张某并不存在法定限制终止的情形。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因单位原因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仲裁委员会提醒,这样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且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两倍工资

  李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上海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还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辩称,自招用李某进入单位后,人事部门一直要求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一直不同意签订,因此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而不在单位,不同意向李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