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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外国人、无国籍人军队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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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用人单位是否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内与企业之间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港澳台人在内地与企业间因用工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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