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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周末集体溜冰受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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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周末溜冰活动时受伤,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该活动不是公司的集体活动,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近日,在嘉定区法院法官的耐心释法下,公司撤诉。

  2012年2月的一天,李先生收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同事发来的"飞信",称为给公司1到2月过生日的同事庆生,公司在周六组织集体溜冰活动,请收到通知的员工不要缺席。当天,李先生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去参加活动。不料,在溜冰时他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

  之后,相关部门认定李先生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溜冰不是李先生的工作任务,并且活动在周末进行,是员工个人间组织的活动,不属于公司集体活动,遂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溜冰活动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是员工间的个人行为,所以该活动可视为属于工作内容。员工在集体活动中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庭审结束后,法官耐心向原告公司释法,最终该公司撤诉。(来源:东方网,www.gszybw.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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