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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同事被歹徒刺死,社保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决社保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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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职员李某与几位女同事在网吧上网时为保护女同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歹徒连刺数刀致死。在社保局作出非工伤认定后,李某的家属不服该工伤认定,将社保局告上了法庭。8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社保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2011年11月20日21时,李某与几位女同事在网吧上网时,为保护女同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歹徒连刺数刀死亡,李某制止歹徒犯罪行为被获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追授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并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某社保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李某是为保护女工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的是个人利益、私人财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范围,遂认定李某不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从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本质看,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以被告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www.gszybw.com整理)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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