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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中遭雷击死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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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下雨,员工工作过程中被雷电击中,后抢救无效死亡。亲属向被告广西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维持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王某系原告玉林市陆川县某红砖厂的揭晒工,原告的揭晒组原有揭晒职工10人,每人每月工资450元,由原告支付,并由负责带班的覃某代领转发给各个揭晒组的职工,原告每月则另外多支付100元给带班人覃某。2011年6月5日下午2时左右,因为下雨,王某与其他揭晒组员工在原告的红砖厂盖砖坯,工作过程中王某被雷电击中,后送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亲属向被告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虽然与原告某红砖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不短,双方均未否认,原告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是在盖砖坯的工作过程中被雷击死亡,王某的死亡应属工伤。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来源:中国法院网,www.gszybw.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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