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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外出吃饭途中出车祸是工伤吗? 关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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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请假外出用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个人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唐清蓉于2014年6月入职重庆江达铝合金轮圈有限公司,上班时间为8时至16时,公司食堂中午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2016年7月13日上午,马蓉因弟弟来了,向主管请1个小时假中午与弟弟一起吃饭。11时30分许,马蓉在前往与弟弟饭局途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蓉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马蓉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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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请假后外出吃饭,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马蓉外出目的是与其弟弟吃饭,尽管中午吃饭属于生理的正常需求,但在公司设有食堂并提供午饭的情况下请假外出赴宴,显然不属于一般社会常识中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马蓉工作时间为8时到16时,公司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马蓉受伤虽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但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此外,虽然吃饭属于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但在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午餐且马蓉的工作时间为8时到16时,无午休时间的情况下,马蓉请假外出就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个人行为。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马蓉的再审申请。

(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申164号)

点评:在员工外出吃饭出车祸时,人民法院往往会考量用人单位有没有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来确定是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需要同时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印发全国工伤认定案例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人社工伤便函〔2010〕9号)认为:“单位未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可以按照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确定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用餐服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未经请假离岗回家用餐后,在回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进而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包含三种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原告李桂寿在福建省建瓯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有提供用餐的情况下,上班时间未经请假和办理交接班手续,擅自离岗回家吃饭,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情形。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提醒: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注意的法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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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用人单位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劳动者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基本上不构成工伤,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除非其符合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譬如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不在用人单位用餐、或者其一直在家吃饭且离用人单位距离很近等等。因此:
  •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想减少中午用餐(晚上用餐的情况适用于回来继续上班,如本案)员工外出吃饭出交通事故进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风险,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外,还要记得办食堂或者提供用餐的条件,譬如提供盒饭,或者提供就近的食堂餐券等用餐条件。

  • 对于劳动者,要记得在用人单位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情形下,如果外出或者回家吃饭一定要给领导请假并经批准,或者已和单位协商可以不在单位用餐等,否则的话发生伤害就有可能难以构成工伤了。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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