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请假外出用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个人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唐清蓉于2014年6月入职重庆江达铝合金轮圈有限公司,上班时间为8时至16时,公司食堂中午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2016年7月13日上午,马蓉因弟弟来了,向主管请1个小时假中午与弟弟一起吃饭。11时30分许,马蓉在前往与弟弟饭局途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蓉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马蓉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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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请假后外出吃饭,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马蓉外出目的是与其弟弟吃饭,尽管中午吃饭属于生理的正常需求,但在公司设有食堂并提供午饭的情况下请假外出赴宴,显然不属于一般社会常识中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马蓉工作时间为8时到16时,公司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马蓉受伤虽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但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此外,虽然吃饭属于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但在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午餐且马蓉的工作时间为8时到16时,无午休时间的情况下,马蓉请假外出就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个人行为。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马蓉的再审申请。
(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申164号)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想减少中午用餐(晚上用餐的情况适用于回来继续上班,如本案)员工外出吃饭出交通事故进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风险,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外,还要记得办食堂或者提供用餐的条件,譬如提供盒饭,或者提供就近的食堂餐券等用餐条件。
对于劳动者,要记得在用人单位提供食堂或者其他就餐条件的情形下,如果外出或者回家吃饭一定要给领导请假并经批准,或者已和单位协商可以不在单位用餐等,否则的话发生伤害就有可能难以构成工伤了。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