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张小姐大学毕业,在某商场找到一份工作,在某品牌化妆品专柜做导购,月薪2000元,每月按照销售额提成。2011年4月张小姐与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恰巧赶上商场整改之际,人事部门比较忙,双方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张小姐也依旧按时上下班,商场也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一年以后,2012年2月,因为工作失误,张小姐所在的专柜被盗,给商场造成重大损失,商场以此为由开除了张小姐,且未支付任何补偿。于是张小姐于2013年6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商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未支持张小姐的诉求。
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而对于劳动报酬的索要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后开始计算一年。本案中,张小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应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就是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计算。从本案情况来看,张小姐的诉请确实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因而得不到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时有发生,申请劳动仲裁受时效限制,然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并非一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该法第四款也规定了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否统一为一年呢?这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欠发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都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而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二、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则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实践中主张权利常指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之日。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注意: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持11个月,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不满一年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