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河南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让很多人认识了尘肺病。尘肺病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发病的滞后性,也就是说尘肺病一般都有比较长时间的潜伏期。所以,一些接触过粉尘作业的工人,发病时有可能早已经离开了以前的用人单位。但是,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需要提供职业史等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的,如果没有,就只能走上打官司的路,申请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
确认多年以前的一段期限内的劳动关系,作为法律人,第一反应就是思考是否适用时效制度或者是否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但,这也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是坚决不认可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时效制度的。时效制度仅仅是为了促使“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的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确认劳动关系本身,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处理,不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然而,代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论。为了查清属于个别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我决定一次大搜索。
大数据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更便捷的学习和大量的参考资料,尤其法院官方公布的案例。
我选择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在裁判文书网输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时效”,甚至“确认之诉”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了25个省份、直辖市的44个案例。
其中24个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不适用时效制度,其中12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另外8个案例,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适用时效制度,但因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索赔职业病待遇,可以从职业病发病开始起算劳动仲裁时效。关于搜索结果,看以下三张截图:
第一张(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时效制度的法院)
第二张(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时效制度的法院)
第三张(自患病确认权利被侵犯起算劳动仲裁时效的法院)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属于最基本的法理,应该没有太多异议。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本不应该有太多分歧,然而,查询的案例结果却是55%:45%。
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不是以现有案例作为裁判的标准,但绝不代表没有标准、没有原则,法律也绝不是“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有理”。
离开原用人单位多年以后,为求职业病诊断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你认为应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你是否想过,跟我们一起努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发布一则指导性案例,来规范一下此类问题呢?期待你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