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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调整2021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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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社保年度我市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25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即调整为1900元;上限维持23634元不变。

        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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