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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2024年7月1日起社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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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 18:0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地方政策法规库发文字号深税发〔2024〕35号
发文机关
有效性
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文日期
废止日期

各用人单位和个人:

为保障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明确参保、缴费和退费等业务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

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登记完成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信息、行业风险类别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及其职工姓名、证件号码、户籍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3.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职工同一月份在本市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参保登记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以第一家参保单位为该月缴费单位,该月存在参保登记的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6月3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1日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工资变动职工的新缴费工资。

5.用人单位须在社会保险费属期当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完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自属期次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因业务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逾期缴费产生的滞纳金,税务部门予以核减。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于属期次月1日及之后缴费成功的属于补缴。

6.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时,应先结清社会保险费欠费,税务部门对欠费进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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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1.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延缴人员,下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银行账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采集。后续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如需更换缴费银行账号,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2.灵活就业人员姓名、参保险种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自愿停止缴费的,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停保。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时,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当月是否个人缴纳社保费,如当月再次参保,停保时已选择当月个人缴费的险种仍由个人缴纳。如直接由灵活就业参保身份调入单位参保(同时办理个人缴费的停保以及单位的参保),则由将其调入的单位为其缴纳当月社保费。

3.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23日对已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批量扣费,非扣费时段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并按月缴费,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规定不允许补缴。

(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

1.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向税务部门发送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信息。

2.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及缴纳。

3.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如申请追加金额、变更工期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执行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补缴

(一)用人单位存在应补缴(含补差)2024年6月30日前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办理政策性补缴等情形的,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存在应补缴2024年7月1日后职工无参保登记时段社保费情形的,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参保登记月份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存在应补缴2024年7月1日后职工有参保登记时段欠费,以及办理缴费基数差额补缴等情形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三、社会保险费退费

(一)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及职工主动申请的退费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2024年8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职工主动申请的下述退费业务由税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办。

1.因缴费工资调整、税务部门误收、险种费率调整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实质性审核。税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相关退费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发送的相关退费信息复核各自基金实际情况后,予以退付。

2.因重复参保缴费、迟办离职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需退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质性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退付。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规主动发起的退费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并完成退付。

四、缴费证明

税务部门负责开具2020年11月1日后的单位缴费证明和2024年7月1日后的个人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和个人参保证明。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2024年7月1日后社保缴费数据的公共查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2024年6月30日前已到账的社保缴费数据的公共查询服务。

五、争议处理

人社、医保部门依职责受理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以及费款所属期为2024年6月30日前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已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缴费等相关投诉举报调查核定工作。税务部门受理费款所属期为2024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不实、已申报缴费工资未按时缴费等相关投诉举报及其查处工作。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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