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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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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统筹地区应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综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活费用变化以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等因素,决定对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1-6级伤残的工伤人员;
(二)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人员;
(三)确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人员;
(四)伤残津贴调整对象不含已离、退休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3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9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9元。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经确认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护理依赖等级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调整护理费。调整标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到1982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40%调整到1585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30%调整到1189/月。
(三)工亡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配偶抚恤金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调整到1585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调整到1189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抚恤金基础上增加1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待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待遇调整及时到位;
(二)上述待遇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解决,因工伤退休人员在养老基金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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