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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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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时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驻汉中央机关垂直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驻鄂部队(含武警)军级及以上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且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第二条明确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本通知自2015年3月20日起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0号)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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