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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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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3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呼医保办发〔2023〕37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3〕41号),现就我市2023业务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照护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工资基数构成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及《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有关规定,现对呼和浩特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明确如下:

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一年度(业务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上一个业务年度职工计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项目的工资总额÷12)为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一)行政(参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

1.职务工资;2.级别工资;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4.交通误餐补贴;5.工作性津贴;6.生活性补贴。

(二)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

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基础性绩效;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交通误餐补贴。

(三)其他单位类型职工缴费基数构成项目。

单位类型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的参保职工,以上一业务年度月平均工资扣除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

1.独生子女费;2.妇女卫生费;3.冬季取暖补贴;4.物业补贴。

二、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3〕41号)明确,2022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9630元(月平均工资为7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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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2023业务年度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5975.2元(7469元×80%)的,按5975.2元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5975.2元,但低于22407元(7469元×300%)的,根据实际申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22407元的,按22407元核定缴费基数。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照护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基数按照7469元核定。

三、核定缴费时限

单位参保核定方式为按月核定,按月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业务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核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续保核定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四、灵活就业人员核定地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市四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分社区就近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参加各旗县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所属旗县医保经办机构就近办理。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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