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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
使用依据
《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22]17号)
操作主体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支付对象
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使用情形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流程
属地人社部门→向经办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支付对象身份信息及其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到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新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