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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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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烟人社发〔2015〕55号)有效期已届满。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研究,该通知继续执行,现重新印发。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的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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