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中心,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0号令)、《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 275号)等相关政策,晋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开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受理范围
2017年6月1日后,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晋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原则上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1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提出。
二、 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是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代办的,应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委托代理手续。
三、 申请应提交资料
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三)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四)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复印件(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提供);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工伤职工可以向晋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社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提出申请(申请书文本附后)。
2、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意见,并将申请人申请资料退回;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
3、确认 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结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作出确认意见;对于伤情复杂或停工留薪期目录未包含等特殊情形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一般情况确认结论应在1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个月。
4、结论送达 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附:1、《晋中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2、《晋中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晋中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4、《晋中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通知书》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