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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友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零星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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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零星报销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法定时限55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待遇部承诺时限55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跨县咨询电话029-12333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监督电话029-82284608
服务对象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已纳入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受理、联办机构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待遇部
收费情况
办理依据

1.《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职工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20元。因伤情原因,需到我市以外的地区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外地住院就医的伙食补助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执行;食宿费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交通(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时,享受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待遇。

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和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其死亡时所对应标准执行。2011年1月1日开始,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算为343500元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按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后发布,并从发布之日(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受理条件

1、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前、驻外、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伤待遇项目;

2、工伤职工正常参保,所在单位足额缴费。
办理材料

一、新发生工伤事故的,需报送资料内容:

(一)必须申报资料:

报送资料内容:(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2)事故申告登记表;(3)身份证复印件。

(二)按申领待遇类别需申报资料:

1、医疗(康复)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发票原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费用清单、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医院盖章);

(2)住院费用报销: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转诊转院治疗的须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辅助器具费用报销: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2、伤残待遇

(1)1-4级伤残:发票原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西安市职工因公致残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银行卡确认书;

(2)5-10级伤残:发票原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工亡待遇

(1)死亡证明复印件;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提供:①《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核表》;②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③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及经济状况证明;④特殊供养:被供养人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被供养人是工亡职工的养父母或养子女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工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⑤银行卡确认书。

4、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工伤待遇

(1)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复印件。赔偿协议中所赔偿受害人部分金额须划分各项费用明细(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

(3)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逃逸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肇事者抓获后、将基金先行支付部分退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证书。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距法定退休年龄证明;(5)体现工伤职工人员减少的当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或单位财务凭证,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伙食补助待遇办理程序

1、新发生工伤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及统筹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申请伙食补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按规定将相关规定资料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伙食补助随医疗费用一同支付。

2、住院医疗费已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挂账结算的工伤职工申请伙食补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

(2)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公章);

(3)住院发票的收据联。

二、老工伤人员报销待遇费用,需报送资料内容:

(一)必须申报资料:(1)《西安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确认表》;(2)《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3)身份证复印件。

(二)按申领待遇类别需申报资料:

1、医疗(康复)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发票原件、诊断证明书、病历、处方或费用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

(2)住院费用报销:发票原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诊转院治疗的另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属于原8023部队的老工伤人员报销医疗费的,住院必须走医保,门诊必须自费,还需提供部队证明、军残证、医保住院结算单。

(3)辅助器具费用报销: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2、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报销:《西安市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用确认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明细表》、《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明细表》,银行卡确认表。

3、供养亲属抚恤金报销:《西安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确认表》、《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情况明细表》及被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银行卡确认表。

4、养老金补差:《西安市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确认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明细表》、养老经办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距法定退休年龄证明、体现工伤职工人员减少的当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或单位财务凭证,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6、伤残转死亡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死亡证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需提供的资料与新工伤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相同。

7、伤残等级变更的: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旧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
办理时间及地点

市本级参保单位办理地点:西安市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大厅。

各区县、开发区参保单位办理地点详询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表格及样表下载

目前经办系统办理该业务后,经办系统直接生成相关表格。表格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社保经办大厅自助查询打印机查询打印。

结果样本

目前经办系统办理该业务后,经办系统直接显示处理结果。无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本样本。

流程图
参保人【集齐所需资料】→参保单位【统计汇总】→经办机构【审核并支付费用】→参保单位【发放】→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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