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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 “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41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有关“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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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