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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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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一、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二、  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待遇支付。

三、  工伤保险征缴的基数和费率

由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单位按0.8%缴费,机关事业单位按0.2%缴费。

四、  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  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市社保局同意后才可转到外地就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违规医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九、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  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经社保局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是每一工伤职工或家属均可全部享受的待遇,须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资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十三、职工因工至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十四、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六、上述几条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十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需提供资料:

(一)一般性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书》、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各类审批表等资料,填写《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到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处办理申报手续。

(二)达到伤残等级的增加以下材料:须提供《伤残鉴定书》。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可申请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填写《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核定表》。

(三)因第三人侵权的增加以下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书和第三人已承担的民事赔偿材料;属道路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

(四)因工死亡的增加以下材料:职工死亡医学证明。

(五)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增加以下材料: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证明,在校学生学籍证明,被供养人银行(工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以下材料:工伤发生当月税单(税款属期为当月)复印件;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提供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七)申请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一份;

②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与工伤发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本人离职申请原件和复印件;

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⑥属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提供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原件和复印件;

⑦其他社会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十八、政策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1]129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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