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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评残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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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地址


鉴定申请地址(先需申请):

广州市各个街道社保站。(工友可在自己街道社保站申请,也可以网上直接申请)

广州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申请网址(猛戳立即申请):http://gzlss.hrssgz.gov.cn/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工友还可以查看更多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地址:参照广州市工伤认定地址(戳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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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受理点: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乘车线路:可乘坐2、27、54、56、62、185、189、204、261、283、284、293、305、517、518、542、550、B4、B4A东峻广场站下车;37、63、106、107、129、243、299、502、541、548、551、813、B5、B8梅花村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一或五号线到杨箕站下车(D出口)

广州市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咨询电话:87656275(广州)


2、番禺区受理点:番禺区桥南街桥南路11号101

乘车线路:可乘坐(番禺)5路、9路、12路、20B路、29路、147路、165路至南区市场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3号线至市桥站(百越广场)(A、B出口)转乘5、20B路车至南区市场站下车

番禺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周四下午现场鉴定,不对外)。

咨询电话:84881099(番禺区)


3、花都区受理点: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乘车线路:可乘坐(花都)7路或18路车在花都区政府广场站下车

花都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咨询电话:86969331(花都区)


4、从化区受理点: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三楼

乘车线路:可乘坐(从化)3路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车

从化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咨询电话:87963237(从化区)


5、增城区受理点: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二楼

乘车线路:可乘坐(增城)1短线、1路、2路、5路、7路至交警大队站下车

增城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理。

咨询电话:82759962(增城区)


鉴定地址(医院)一览表:http://www.gz.gov.cn/


鉴定费:390元


鉴定多久出结果:

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60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鉴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初次鉴定须打印已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现场鉴定通知书》各一份,并携带以下材料到鉴定现场: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5、省参保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需提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不能享受省或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参与现场鉴定。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或病情相对稳定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工友还可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上的《手足伤残的鉴定标准》进行对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鉴定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附件

广州市人社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网址:http://www.hrssgz.gov.cn/

广州市人社厅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请:http://gzlss.hrss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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