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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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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合肥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合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合肥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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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合肥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合肥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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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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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合肥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63536152,63536349,63532728

合肥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ahhfld.gov.cn/

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doc下载:下载地址

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doc下载:下载地址

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xls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医疗费:一是抢救治疗的,应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工伤康复费:经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5)伤残补偿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以上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工亡补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相关民事赔偿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合肥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77号


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陶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沣港华公司”)诉被告陶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沣港华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郑某,被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沣港华公司诉称:陶某是由承包人朱传斌聘请的施工工人,于2013年6月进入沣港华公司发包的消防工程从事水工作业。2013年9月4日,陶某在施工中,不慎触电导致从高处摔下受伤,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头皮挫裂伤。随后,陶某申请工伤认定,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瑶海工认(2014)39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陶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陶某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了(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沣港华公司不服该裁决内容,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陶某是由工程承包人朱传斌聘请的施工人员,与沣港华公司无任何关联,沣港华公司与其无劳动合同关系,也从未发过任何工资,朱传斌与沣港华公司之间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2、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亦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沣港华公司与陶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沣港华公司不支付陶某一次性医疗费65911.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9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280元。


  陶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陶某在沣港华公司承建的中升融智产业园4号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从事消防喷淋工作时受伤,经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沣港华公司没有为陶某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应当由陶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仲裁委认定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陶某经朱传斌介绍进入沣港华公司承建的中升融智产业园4号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中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4日,陶某在施工中,因电线漏电,不慎触电并从高处摔下受伤,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头皮挫裂伤。随后,陶某分别经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0天,支付医疗费共计65911.85元。


  2014年8月26日,陶某申请工伤认定,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瑶海工认(2014)39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陶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月16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陶某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鉴定费280元由陶某支付。


  陶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0天,住院期间沣港华公司未派人护理,也未支付陶某因工伤发生的各项费用,故陶某于2015年2月5日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陶某与被申请人沣港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沣港华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鉴定费及交通费共计247419.25元。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解除申请人陶某与被申请人沣港华公司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65911.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9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28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沣港华公司因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另查:安徽中升投资发展公司系中升融智产业园4号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沣港华公司承建该产业园4号楼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该公司陈述未为该工程购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并陈述其与朱传斌之间系承包关系,朱传斌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陶某亦陈述朱传斌系承包人,朱传斌安排其到该工地工作,工资均由朱传斌发放。


  再查:2013年9月5日,沣港华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向安徽中升投资发展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中升时尚皮革城消防工程款伍万元整,因工人摔伤借支。”该借条下方注明此款转入朱传斌徽商银行62×××16账户。同日,朱传斌向沣港华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融智产业园消防工程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注:融智4#楼因工人摔伤借支做手术所需费用”。2013年9月5日,安徽中升投资发展公司向朱传斌网银转账支付50000元,附言栏备注为付4号消防工程款。同日,陶某亲属陶传全向朱传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朱传斌现金50000元,因陶某摔伤做手术所需费用”,并在借条落款代借人处签名。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病历、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借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对于沣港华公司与陶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的陈述,从《劳动法》规定的实质审查来看,双方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沣港华公司既没有管理陶某,亦未给陶某发放工资,陶某也不接受沣港华公司的考勤等各项规章的约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双方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沣港华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沣港华公司与陶某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建,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陶某在该工程施工中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其理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沣港华公司于陶某发生工伤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沣港华公司主张不应向陶某支付工伤保险等相关待遇,无事实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65911.85元,有医药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陶某住院治疗7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100元,沣港华公司主张不应支付陶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鉴于陶某并未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判决沣港华公司支付陶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结合陶某的伤害部位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头皮挫裂伤,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第S22.0胸椎骨折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及《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在计发农民工工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两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月工资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陶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技工资质,故本院参照2014年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41元(50894元/12)的80%即3392.80元/月,计算陶某停工留薪期间6个月的工资为20356.80元。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陶某因工致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需人护理,沣港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派人或聘人护理,则陶某应获赔的住院期间护理费为7916.50元(3392.80元/月×70天)。


  陶某的伤情被评定八级伤残,其支付鉴定费280元,有相应发票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故陶某应获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7320.80元。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八级伤残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故陶某应获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3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615元。关于交通费,根据陶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仅在合肥市的相关医院进行治疗,并没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诊,故对其交通费,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陶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陶某医疗费6591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7916.50元、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356.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2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615元,合计230728.9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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