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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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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亳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亳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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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亳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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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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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亳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亳州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bzldbz.gov.cn/

亳州市工伤保险报销用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亳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亳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亳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亳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622民初762号


原告:周某某,女,1960年6月3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全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白杨林场东路南。机构代码66947743-3。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安徽全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森木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2014年11月12日原告被安排清扫车间房顶卫生时,屋顶出现塌陷,原告从车间敞篷屋顶跌落受伤,被送至蒙城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2016年6月1日原告申请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8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果为工伤8级,原告提出仲裁申请,被告知不予受理,现原告要求:1、被告赔偿因工伤造成的损失210079.6元,2、双倍支付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312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受伤后停发的工资49200元,4、被告给原告补交自参加工作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庭审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工伤认定书一份、工资卡及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经鉴定构成工伤8级伤残,4、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起诉程序合法,5、医疗费发票、病历、用药清单及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受伤一直在治疗,共住院四次,住院91天,支付医疗费的情况,6、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治病和申请工伤支付交通费3000元的情况。


  被告辩称,1、原告在劳动仲裁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起诉,程序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2、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前期全部治疗费用5万余元,3、原告受伤后以治疗为由从被告处领取现金21000元,4、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蒙城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明原告起诉程序违法,3、条据4张,证明原告工伤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原告现金21000元,4、工资发放记录10张,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停工留薪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个月,合计220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原告年龄较大,不具备签订的条件,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能证明原告无生活自理障碍不存在护理费,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对证据5有异议,费用发生在定残以后,是否需要治疗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017年3月3日的发票没有病历和用药清单印证,部分费用已经农合报销,对病历无异议,但病历中还有治疗高血压和关节炎的病症,2016年以前的费用被告已经垫付了5万余元,工伤待遇没有营养费之说,对证据6有异议,不存在交通费赔偿项目,同时车票是白条不能证明原告因治疗工伤支付的车费。原告对被告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蒙城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通知被告不再受理本案,因此原告程序不违法,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2014年11月18日刘景会收取的3000元不在原告起诉范围内,是另外支付的专家手术费,2014年12月刘瑞军出具收条已包含在2015年4月17日的证明中,原告实际收到护理费9000元而非150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主审人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1、4对方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证据2、3、5被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予以确认,原告证据6因不完整,不予确认,但可予以酌定。被告证据2与原告证据4相矛盾,不予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是被告单位员工,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主管安排原告在单位清扫砂光粉车间房顶卫生时,由于车间敞篷房顶年久失修,屋顶出现塌陷,原告从房顶跌落受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前期部分医药费,2016年6月1日原告被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7月25日原告在蒙城县中医院行取除内固定装置术,住院32天,原告多次住院共91天,支付医药费21140.6元,2016年11月8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告为工伤8级,原告提出仲裁申请,被通知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已签收,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住院期间收到专家手术费3000元,被告支付护理费9000元,又向被告借款3000元,被告支付原告10个月工资每月2200元,共计2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应予准许,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被告应予以负担,具体包括:治疗费用211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30元/天×91天)、受伤期间工资30800元(2200元/月×24个月-已支付22000元)、营养费2730元(30元/天×91天)、护理费10428.6元(114.6元/天×91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200元(2200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929元(50894元÷12月×8个月),原告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为8级,原告自受伤至距离退休不足一年,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084.5元(50894元÷12月×15个月×30%)、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为26400元(2200元/月×12月)、鉴定费28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合计181722.7元,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各项不予支付费用部分,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安徽全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安徽全森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支付原告周某某各项费用181722.7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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