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淮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淮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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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淮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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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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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淮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huainan.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份);
3、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4、《淮南市职工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批表》(4份)填写并盖章;
5、《淮南市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1份)填写并盖章。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淮南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422民初1343号
原告:寿县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新城区时苗路和状元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某某,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江,男,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邵某某,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穆某,女,1986年1月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王某雅,女,2012年10月7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理人:穆某,系王某雅母亲。
上列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县中学与被告王某江、邵某某、穆某和王某雅(以下简称四位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寿县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某某、四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寿县中学向四位被告支付因四位被告的亲属王友成工亡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位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四位被告的亲属王友成遇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寿县中学对此无异议。王友成到寿县中学工作时间较短,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寿县中学支付因王友成工亡产生的丧葬补助金28116元、抚恤金1815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合计833576元。寿县中学认为此裁决不当,因为:第一,王某雅应当由其父王友成和其母穆某共同抚养,抚恤金应当按照15%的比例计算至王某雅满18周岁;第二,因王友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侵权人已向四位被告赔偿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某雅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以上赔偿项目分别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相同,不能重复赔偿,应就高进行折抵计算并裁决由寿县中学补齐差额,因此起诉。
四位被告辩称,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寿县中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5年9月1日,四位被告的亲属王友成到寿县中学任教。2016年1月4日上午,王友成从学校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6月27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友成系因工死亡。王友成死亡时,其父王某江55周岁,其母邵某某51周岁,其妻穆某30周岁,其女王某雅3岁零10个月。
另查明:王友成在寿县中学任职期间,月平均工资340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淮南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再查明:在(2016)皖0422民初378号原告王某江、邵某某、穆某、王某雅与被告郑德舟、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确定因王友成在交通事故死亡,其遗属王某江、邵某某、穆某和王某雅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96780元、丧葬费2544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务人员的相关费用5000元、被抚养人王某雅的抚养费120802.5元、车损费1000元,合计699029.5元。本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江、邵某某、穆某、王某雅111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车损费1000元),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江、邵某某、穆某、王某雅294014.75元【(死亡赔偿金436780元、丧葬费25447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相关费用5000元、被抚养人王某雅的抚养费120802.5元)×50%】,合计405014.75元;并驳回王某江、邵某某、穆某、王某雅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四位被告后又向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裁决寿县中学向四位被告支付因王友成工亡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裁决寿县中学向四位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33576元(丧葬补助金28116元、王某雅抚恤金1815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寿县中学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寿县中学应支付四位被告的赔偿金数额;二、寿县中学对四位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否因侵权人已对四位被告进行赔偿而减轻。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法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因工死亡的,该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亡职工的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本案中,寿县中学未给本单位职工王友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王友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寿县中学应当支付给四位被告的丧葬补助金为28116元(4686元/月×6个月),因工死亡补助金623900元(31195元/年×20年),供养亲属抚恤金181560元(王友成死亡时,其遗属中只有王某雅享有抚恤金待遇资格,王某雅至2030年10月满18周岁,从2016年1月起算,共计178个月,王某雅的抚恤金计算公式:3400元/月×30%×178个月)。寿县中学认为应按王友成工资比例的15%计算支付给王某雅的抚恤金,于法不合,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也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或其遗属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除法律规定的特别赔偿项目外,不因受害人(受伤职工)或其遗属先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如果寿县中学为王友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王友成因工死亡,四位被告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赔偿,寿县中学因没有给王友成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赔偿四位被告以上三项工伤保险待遇,该三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医疗费无涉,可见寿县中学要求减轻其工伤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寿县中学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寿县中学应赔偿王友成遗属(四位被告)丧葬补助金28116元、因工死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及王某雅的抚恤金181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寿县中学的诉讼请求。
二、寿县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江、邵某某、穆某和王某雅因王友成工亡产生的丧葬补助金28116元、因工死亡补助金623900元;给付王某雅抚恤金181560元;合计833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寿县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安徽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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