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马鞍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马鞍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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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马鞍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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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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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马鞍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马鞍山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massi.gov.cn/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马鞍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马鞍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马鞍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马鞍山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当民一初字第00679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XX,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姚某某,被告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2012年4月,其与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签订项目用工合同书,依据约定,其按照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指示,在安徽省当涂县白象山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月工资10000元左右。2012年7月7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南京军区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脱位伴双下肢截瘫。2012年9月3日,淮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10月21日,经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劳动能力障碍二级,并确定同意配置截瘫行走器为辅助器具。2014年3月28日,其得知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对工伤待遇等各项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现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诉请判令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一、赔偿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损失316.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元(25个月×10000元/月)、一次性伤残津贴130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4万元、生活护理费50万元、工伤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及维修更换费用2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万元、医药费2万元、交通及食宿费2万元、经济补偿金2万元、补交社会保险费5万元、交纳医疗保险费5万元、申请人父母子女赡养抚养费10万元];二、依法确认其每月社会保险费交纳基数为月平均工资10000元;三、判令按照其实际月收入10000元补足工伤保险待遇补助部分的差额;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辩称:对李某某诉称工作中受伤的过程和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李某某第一项要求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计算缺乏依据,其二级伤残不能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第二项、第三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何计算各类保险待遇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月工资1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公司按照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李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其受伤后已经依法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其公司并按仲裁裁决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故李某某的各项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李某某针对诉请提交证据如下:
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事项、户籍情况和主体资格;二、项目用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工作地点、工种及劳动待遇等情况,以及双方是合法劳动关系;三、入井证一份,证明其在当涂县白象山项目部井下工作,从事掘进工种;四、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记录单、诊断证明,证明其受伤诊疗及伤情情况;五、考勤表和工资表各一份,证明工伤前出勤与工资情况,受伤前月收入10000元左右;六、其与同事的工资存折,证明其与同事工资收入基本一致,月收入10000元左右;七、工伤认定书一份,证明在工作中被下落的矿车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八、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证明致残等级为劳动功能障碍二级,享受二级工伤保险待遇;九、确认项目结论书一份,证明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同意其配置截肢行走器;十、配置截肢器发票及证明一份,证明其配置截肢器支付了24000元,该器具使用寿命为5年,每年维修费用为该截肢器总价格的5%,共20万元;十一、福建省霞浦县、乡、村三级证明一份,证明其父母、配偶、子女一家三代六口老弱病残,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其是家庭顶梁柱,全家依靠其一人在外打工挣钱维持全家生活,现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被告应给予其一家人生活帮助;十二、交通费、食宿费票据100张,证明为治疗、家人看望、护理、协商处理工伤赔偿待遇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共2万元;十三、医疗费发票,证明后期支付康复医疗费用757元;十四、发票3张,证明购买纸尿裤费用2688元。
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对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但需要说明该证明说明原、被告为临时用工,一次性用工,补充协议第二条中显示李某某明确不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劳动保险待遇,要求将应该为其办理的各项保险费用直接在工资中打到他的工资卡里;对证据五有异议,不能证明李某某的月收入是10000元左右;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某某应该享受的各项待遇,公司已经完全支付了;对证据十一、十二,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同时,提交淮北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下达的(2014)淮劳人仲裁字33号裁决书一份,伤残补助金领取表一份、个人网银转账记录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裁决,公司已经按照该裁决进行了履行,李某某到我公司领取了伤残补助金,说明双方是愿意按照该裁决进行履行的。
审理中,我院委托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调查李某某社保情况,该中心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办理保险登记手续,2012年6月开始缴费,缴费基数依据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李某某的代理人对仲裁裁决书、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该按照李某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标准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而不应该按照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标准作为李某某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经庭审举证、质证,综合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证据和共同认可的事实,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2年5月,李某某与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签订以完成白象山铁矿项目部二期工程为期限的项目用工合同书,李某某在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所属的当涂县白象山铁矿项目部从事掘进工种,工资为计件效益形式。2012年7月7日,李某某在井下工作中被下落的矿车砸伤,当即被送往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至2012年11月19日出院。经诊断为腰椎脱位伴双下肢瘫痪、多发肋骨骨折、两便失禁、胸腔积液等病情,出院后一直在马鞍山市康复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2012年9月3日,经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二级,并确定同意配置截瘫行走器为辅助器具。双方就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李某某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费757元、纸尿裤费用2688元、安装和维修假肢器具费用24000元,驳回了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另,2013年12月18日李某某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757元,2013年3月24日在霞浦县恒新纸品店购买纸尿裤支付2688元,2013年5月8日在马鞍山德康假肢矫形器安装公司安装和维护假肢器具支出24000元。李某某2012年5月工资为8972元、6月工资为9620元,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于2012年5月4日为李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同年6月开始缴费,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150元。李某某已按此标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750元。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李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成立,以及中煤七十一处按统筹地区工资标准确定李某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职工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焦点可归结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出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显然不适用解除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因此,李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李某某受伤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某已享受工伤待遇,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李某某认为中煤七十一工程处公司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少缴了社会保险,从而要求变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确认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0000元,并按10000元/月补足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的差额。《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的方式、标准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征缴的费率、数额依法由征缴机构审核确定,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可由行政机关强制征缴。因此,对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或者社会保险缴纳金额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处理,对不交或者少缴的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纠正。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其工资总额交纳工伤保险,涉及到工伤保险基数的认定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费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范围,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其权力。只有在社会保险机构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李某某要求按实际工资确认缴费基数,并予以变更的诉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畴,可另行主张。对双方未提出异议的业经仲裁的医疗费757元、购买纸尿裤支付费用2688元,安装和维护假肢器具费用24000元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医费757元、购买纸尿裤费用2688元、安装和维护假肢器具费用24000元,合计274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合计10元,由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某
审 判 员 芮某某
人民陪审员 项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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