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黄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黄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黄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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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黄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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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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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黄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黄山市人社局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eb.huangshan.gov.cn/
黄山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黄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黄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黄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黄山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002民初1016号
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肖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安,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下称扬州首创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首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陈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首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自己承担67653.18元各项工伤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2012年1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服务费3000元,其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税等均由被告自行承担。2015年5月14日,被告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依据合同约定其工伤各项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可被告却向黄山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原告承担各项工伤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予以确认,原告有为被告缴纳社保的义务,该车辆服务合同对社保由被告自行承担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不能免除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现被告发生工伤,已经经劳动局做出认定为工伤十级,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告予以赔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屯劳人仲裁字(2017)第3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情处理意见书复印件、认定工伤鉴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张某某对扬州首创公司提交的车辆服务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车辆服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并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故车辆服务合同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23日,张某某在扬州首创公司上班,岗位为驾驶员,月工资为3000元。扬州首创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1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5月14日,张某某下车时,不慎左脚滑下车,右脚被拖到车上,造成其右脚受伤。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天,支付医疗费3664.65元,2015年5月19日出院。2016年6月18日,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16年12月7日,黄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某支付鉴定费280元。2017年1月20日,张某某申请仲裁,黄山市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屯劳人仲裁字(2017)第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扬州首创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88.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0.85元、工伤医疗费3664.65元(该项为终局裁决)、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429元、鉴定费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扬州首创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认定扬州首创公司与张某某在2012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扬州首创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皖10民终68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再查明,黄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22.1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2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故被告在2015年5月14日的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发生工伤后,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月工资3000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88.68元(黄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2.17元×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0.85元(黄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2.17元×5个月)、工伤医疗费366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天×4天)、护理费元429元(黄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2.17元×80%÷30天/月×4天)、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月工资3000元×2个月)、鉴定费280元。因工伤医疗费3664.65元系终局裁决,且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故本院对该项裁决予以维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各项工伤费用67653.1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
二、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88.68元;
三、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0.85元;
四、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工伤医疗费3664.65元;
五、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
六、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护理费元429元;
七、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
八、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某某鉴定费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扬州首创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某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某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安徽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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