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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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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巢湖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巢湖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巢湖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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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巢湖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巢湖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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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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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巢湖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551-82317173

巢湖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chrsbzj.chaohu.gov.cn/


申请材料:

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巢湖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81民初1843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某某、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判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6年,原告至被告承建的中粮米业扩建仓储项目工地从事壮工工作,每天工资130元。2016年11月27日,原告在工地搅拌砂浆时被一辆路过的农用车碾压钢管砸到右脚,经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诊断为:1、右足开发性趾外伤伴趾甲损坏;2、右足第二趾创伤性切断;3、右足第三趾毁损伤。住院治疗37天,医嘱保护伤口,门诊随访。经被告申请,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巢湖工认(2017)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7年2月23日,原告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劳动能力障碍十级。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致原告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4月7日,原告向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835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00元,住院护理费87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7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被告辩称,2016年11月27日14:40左右,吴业敏驾驶皖01/C15633号变形拖拉机在巢湖市中粮米业施工工地内行驶时碾压到工地道路上的钢管,钢管挤压到原告的右脚,造成原告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业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吴业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6810.86元,协议已履行完毕。该赔偿款已经超过了其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的规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得到足额赔偿,被告无需重复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2、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原告为工伤。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十级。4、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280元。5、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及护理依据。6、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

被告对原告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是农村户口,其工资标准应按1870.5元/月计算。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已获得赔偿。

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均予认定。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至被告承建的巢湖市中粮米业扩建仓储项目工地工作。2016年11月27日14:40左右,吴业敏驾驶皖01/C15633号变形拖拉机在施工工地内行驶时碾压到工地道路上的钢管,钢管挤压到原告的右脚,造成原告右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诊断为:1、右足开发性趾外伤伴趾甲损坏;2、右足第二趾创伤性切断;3、右足第三趾毁损伤。本起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业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吴业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6810.86元,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2017年1月16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巢湖工认(2017)0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7年2月23日,原告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劳动能力障碍十级。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致原告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4月7日,原告向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835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00元,住院护理费87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7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原告至被告单位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间的用工应为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双方的用工关系可随时终止或解除,无需判决解除。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诉请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为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可在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因双方均未提供原告工资标准的证据材料,故原告的工资标准可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290.4月/月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32.8元(5484元/月×60%×7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936元(5484元/月×4个月),3、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98,原告应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9742.4元(5484元/月×60%×6个月),4、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32.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742.4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64991.2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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