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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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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漳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漳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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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漳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年龄为25岁,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0.10系数 × **平均寿命-25年龄)=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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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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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漳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2892021、2895571

漳州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fjzzsi.com/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福建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伤残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

2)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未提交过原件的需提交原件);

5)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6)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①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通知书;②工伤保险等级变更审批表;

7)提供银行账户和开户名称。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漳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芗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女,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某,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第三人陈某某,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某某、第三人黄某某、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第三人黄某某、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认为,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漳劳仲字(2014)101号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发生工伤事故时所驾驶的闽EYK080号中巴客车是由第三人陈某某承包经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引起的工伤赔偿款应由被告的雇主第三人黄某某、陈某某承担。被告本身是第三人黄某某聘用的驾驶员,不是原告审核许可的闽EYK080号中巴客车驾驶员,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三人陈某某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须经原告审核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持证上岗。被告受第三人黄某某聘用,且又临时受第三人陈某某聘请代班驾驶闽EYK080号中巴客车,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本案被告受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黄某某、陈某某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第三人黄某某、陈某某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人,据此,本案工伤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黄某某、陈某某承担。此外,仲裁机关按6000/月工资标准裁决明显过高。被告与第三人黄某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黄某某向被告支付的工资报酬里面包括“社保福利”,该“社保福利”部分应当从工资中扣除。且第三人陈某某对被告属于临时聘用,第三人陈某某的收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依据。被告工资应当按照漳州市2013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漳劳仲字(2014)101号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669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合计101011.2元。


  被告翁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系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伤赔偿款项应由原告承担。1、被告与原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被告与原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原告考核后向被告发放了《长运集团客运驾驶员管理卡》,被告按原告要求缴纳了3000元的驾驶员保证金,每年按时参加原告安排的驾驶员学习、培训等,从而可以看出,被告受原告管理。再次,原告是客运公司,被告是客运车辆的司机,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最后,原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承包给第三人陈某某等承包人,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款、管理费等,实质上是获取了车辆承包经营中的利润,而该利润中便有被告的劳动成果。被告的工资虽不是原告公司直接支付但其是间接从原告的承包经营中获取报酬。综上,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的伤情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状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且本案并不存在用工单位及违法转包等问题,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综上,本案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3、原告系具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其应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其违法未缴纳,导致被告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得到理赔,从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原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被告是经原告考核通过并持有《长运集团客运驾驶员管理卡》的驾驶员。原告要求承包出去的客车必须使用有其内部驾驶员卡的司机,否则原告不允许承包车辆报班营运,所以第三人黄某某作为承包人与原告的驾驶员被告挂钩签订了聘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系用人单位的性质。不管是承包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均未禁止驾驶员替班,因此被告替班闽EYK080号中巴客车并非如原告诉称“违反合同约定”,且承包合同约定“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须经原告审核同意,与劳动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持证上岗”,仅对合同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非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因此该约定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实际情况是,作为原告公司的驾驶员,可以驾驶原告任意路线的任意车辆,而承包人也可以聘请任意驾驶员作为司机。综上,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三、关于工资的问题。被告领取的是计件工资,按原告规定:2013年漳厦专线司机的工资标准为单趟30元,一日六趟,加班、提成、餐补、寄货、节假日补贴等另外计算。按被告的出勤率,月工资为6000元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劳动者,其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原告办理,个人无法办理。因此,原告应依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自愿按法律规定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的费用。综上,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被告的工伤赔偿责任,即原告赔偿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669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合计101011.2元。


  第三人黄某某述称:原告与其是承包关系,其承包闽EY0927号客车,承包期限是五年,大概是从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是原告聘请的内部驾驶员,原告规定承包的车辆必须与其内部的司机挂钩,但实际上驾驶员可以驾驶任意一部原告所有的客车。被告的工资是向承包人领取的,每日按被告驾驶车的趟次计算工资,当日结算。只要是持有原告内部驾驶卡的驾驶员其都可以随意叫过来驾驶其承包的客车,不需通过公司指派、同意。一、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驾驶员,其二者系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被告工伤赔偿责任。1、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被告与原告系劳动关系。且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原告系被告的用人单位,被告系原告的驾驶员,故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与本案非相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3、原告系具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其应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其违法未缴纳,导致被告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得到理赔,从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原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二、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1、其系闽EY0927号客车的承包人,其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是因原告要求承包人必须挂钩一名原告内部驾驶员方可经营,否则承包的车辆不给予报班运营。被告是原告内部驾驶员,被告符合驾驶员条件,因此其承包的车辆与被告挂钩签订聘用合同,该行为并无不当,其无任何过错,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被告发生工伤事故时驾驶的并非其承包的客车,该工伤事故也非其造成,其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陈某某述称:原告与其是承包关系,其承包闽EYK080号客车,承包时间是五年,从2013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被告是原告聘请的内部驾驶员,原告规定承包的车辆必须与其内部的司机挂钩,但实际上驾驶员可以驾驶任意一部原告所有的客车。被告的工资是向承包人领取的,每日按被告驾驶车的趟次计算工资,当日结算。其聘请是原告内部持有驾驶卡的驾驶员。只要是持有原告内部驾驶卡的驾驶员其都可以随意叫过来驾驶其承包的客车,不需通过公司指派、同意。一、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驾驶员,其二者系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被告工伤赔偿责任。1、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被告与原告系劳动关系。且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原告系被告的用人单位,本案的工伤赔偿费用应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由原告承担该赔偿责任。2、本案的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与本案非相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3、原告系具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其应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其违法未缴纳,导致被告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得到理赔,从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原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与其无关。二、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1、其系闽EYK080号客车的承包人,根据原告要求客车承包人必须聘用原告的驾驶员,即符合原告要求条件的驾驶员驾驶承包的客车,被告符合原告要求条件的驾驶员,故其聘用被告驾驶承包的客车并无不妥,也未改变原告系用人单位的性质。2、其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禁止驾驶员代班规定,且驾驶员代班也是合情合理的,根据原告惯例,承包人聘用的驾驶员只要是原告的驾驶员即可,原告的驾驶员只要符合原告要求条件就可以驾驶原告的任何一辆承包的客车,因此在本案中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其与原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虽然提及劳务派遣,实际上在被告发生工伤事故之前,原告未与任何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原告要求承包人只能使用原告内部驾驶员,不能外面聘用驾驶员。现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综上,本案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将闽EYK080号客车发包给第三人陈某某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五年(从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将闽EY0927号客车发包给第三人黄某某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五年(从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止)。第三人黄某某聘用被告翁某某为闽EY0927号客车驾驶员,聘用期限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双方解除聘用关系止。被告翁某某月工资6000元。2013年11月18日12时53分许,被告翁某某代班驾驶第三人陈某某承包经营的漳夏专线闽EYK080号客车,闽EYK080号客车行驶至福建省龙海市角美客运站时遇小偷上车,因被告翁某某拒载小偷,被小偷用匕首刺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右侧膈肌破裂,右侧第8肋软骨骨折,右侧胸壁刀刺伤。2014年4月9日,被告翁某某向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18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漳人社认字(2014)091-1号《关于翁某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翁某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2014年10月8日,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漳劳鉴【因工2014年第九期】5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翁某某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停工留薪期十个月。被告翁某某支付鉴定费320元。2014年11月27日,被告翁某某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鉴定费320元。2014年12月25日,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漳劳仲案字(2014)10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69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合计101011.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楚。2015年1月13日,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漳劳仲案字(2014)101号裁决书给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不服,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工资4669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合计101011.2元。


  另查明,被告翁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旅客、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长运集团驾驶员安全学习卡(管理卡号:神达),参加长运集团驾驶员安全学习,并向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达)缴交驾驶员安全保证金3000元。2015年2月15日,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承包人黄某某、陈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未向有关机构缴纳被告翁某某工伤保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证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漳劳仲案字(2014)101号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费票据、聘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从业资格证、收款收据、驾驶员安全学习卡、长运集团驾驶员管理卡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从事原告发包给第三人陈某某、黄某某承包经营的客车(原告所有)驾驶员工作。2013年11月18日,被告代班驾驶第三人陈某某承包经营的漳夏专线闽EYK080号客车,闽EYK080号客车行驶至福建省龙海市角美客运站时遇小偷上车,因被告翁某某拒载小偷,被小偷用匕首刺伤。2014年8月18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2014年10月8日,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停工留薪期十个月,被告因此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被告辩称其月工资6000元。原告诉称认为被告月工资6000元明显过高,主张按照漳州市2013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又无法提供被告月工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其月工资6000元,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费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被告该诉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称其无需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691.2元。根据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停工留薪期十个月,被告月工资6000元,据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691.2元,被告该诉求未超过法定标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称其无需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6691.2元,原告该诉称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被告本人的9个月工资,被告月工资6000元,据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4000元(6000元/月×9个月)。被告请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被告该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称其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原告该诉称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69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上述合计10101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翁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69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合计101011.2元。

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漳州市神达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某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某某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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