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白银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白银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白银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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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白银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白银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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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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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白银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943-8304183
白银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by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白银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白银市工伤赔偿案例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民三初字第64号
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1、原告将受伤后的被告紧急送到会宁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告未经医院同意私自转院治疗,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已赔付被告住院的所有费用共计36000元。据此,被告再次提出赔付没有转院证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告有权拒绝支付。2、护理费是指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才能享受该待遇,白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白人社工伤认2013(30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称:“该同志伤残等级为八级,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被告一只眼睛受伤,不存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故被告在擅自转院的情况下产生的护理费也不能成立。3、被告尚某某共在原告处上班近5个月,第一个月工资为1050元,第二个月至第四个月为1500元,第五个月共上班23天,月工资为1150元,其平均工资应为134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必须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享受,但原、被告之间仍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按照被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尚某某辩称,被告给黄经理打过电话,黄经理同意被告转院,并打款给被告5000元。被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1500元,被告第二至第四个月实际领取工资1500元,第一个月因被告6月10日才开始上班,不是全勤,故领取工资1050元,第五个月没有发放工资,被告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应为1500元。现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会宁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尚某某到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2012年11月4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从单位骑自行车行驶至会宁县新堡子汽车站门口时与王某某驾驶“夏利”牌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被告被送往会宁县郭城驿中心卫生院、会宁县人民医院救治,2012年11月5日被送到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其伤情被诊断为:1、右眼外伤。2、右眼黄斑出血。3、皮下脓肿。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方垫付医疗费5000元,没有安排护理人员。2012年11月27日被告和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付尚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6350元。被告受伤后,向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1月6日该局作出了白人社工伤认2013(304)号白银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尚某某为工伤。2014年9月2日白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尚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不存在医疗依赖、护理依赖。为此被告实际支出鉴定费600元。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会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40元,护理费50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支付工伤期间工资18000元,继续治疗费30000元,共计103827元。2015年1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会劳仲裁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由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40元;2、由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378元;3、由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4、由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5、由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尚某某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1025元。以上各项共计64163.40元,减去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申请人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申请人尚某某各项工伤待遇59163.40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2015年1月28日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被告第一个月实际领取工资1050元,第二至第四个月实际领取工资均为1500元,事发后至今被告并未继续参加工作,原告方亦未向被告支付工资。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的事实。
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1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证明我公司支付被告尚某某住院费用5000元的事实。
3、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与肇事方协商支付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36350元的事实。
4、工资发放表复印件4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发放工资的事实。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工伤认定书1份及送达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伤构成工伤的事实。
3、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伤残等级鉴定费票据1份。证明被告的伤残等级及实际支出鉴定费等事实。
4、住院病例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经过等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4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及被告所举证据1、2、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尚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被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双方无异议,故被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本案原告未依法给被告办理工伤保险,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请求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应依法确定。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被告尚某某受伤住院时间为2012年,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42元,伙食补助费平均每天应为54.8元,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共住院19天,伙食补助费应计算为1041.2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被告在受伤住院期间,确实需要护理人员护理,但原告并未派员护理,确定由一人陪护,被告尚某某对仲裁委员会确认的护理费标准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故护理费计算为1069.70元(1689元/30天×住院19天×1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告尚某某于2012年11月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其伤势,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六个月支付比较合理,因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工资为1500元,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能证实被告实际领取4个月工资,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才到原告单位上班,本月工资为1050元,其余三个月工资均为1500元,故被告的月平均工资应为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为9000元。被告在请求仲裁时虽未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被告出院后至今并未继续参加工作,原告方亦未向其支付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终止,因此原告认为不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0元(11个月×1500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11个月×15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00元(11个月×1500元/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被告提供的证据,鉴定费确定为600元。以上共计61210.90元。减去原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6210.90元。对被告主张的继续治疗费,因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尚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41.20元;
三、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尚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069.70元;
四、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尚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
五、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00元;
六、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尚某某鉴定费600元;
七、驳回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二至六项共计61210.90元。减去原告已经支付被告50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6210.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定西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靳某某
甘肃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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