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临夏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临夏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临夏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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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临夏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临夏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标准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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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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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临夏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临夏州人社局网址:http://www.lxz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临夏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临夏州工伤赔偿案例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积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东,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临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理赔,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原告佟某某诉被告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被告申请追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为第三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某某诉称:2013年8月20日经人介绍到被告在积石山县承包修建的旭云商厦工地打工,在工地上搭房梁梁底水平钢管时,突然脚架钢管碗口架坏了,钢管掉了,我从架上摔了下来,当时就站不起来后被工友和工地负责人送往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费用,期间我哥佟某某与被告旭云商厦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达成协议,支付了车费和部分医疗费15000元给我,让我回四川治疗。2015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27763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1800元工资并支付额外赔偿金1800元;3、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已对原告等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团体投保,因此第三人在承保范围内给付赔偿金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给付原告在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费用(以正规票据为主)、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三项补助标准为18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三个一次性的给付基数工资标准按2013年甘肃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从我处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但本案与我们无关,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积石山县旭云商厦综合楼工地干活过程中摔伤,原告在积石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5288元。2013年10月27日,原告及其同胞弟兄佟某某与被告在积石山县旭云商厦工地的负责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在积石山县旭云商厦工地负责人给付了原告医疗费等15000元。后原告回四川绵阳老家。2014年6月13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临州劳鉴委(2014)9号对原告伤情确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8月15日,被告从第三人处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零时至201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每人12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为25000元。2014年9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临州人社工伤认字(2014)40号文件对原告佟某某的伤情认定为工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工伤认定书1份;3、临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4、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积石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1份;6、绵阳市骨科医院病例1份;7、原告与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旭云商厦项目部协议书1份;8、医疗票据7份;9、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医疗费票据收条1份;10、马某某医疗费收条1份;11、交通费票据26份;12、交通费收条6份;13、赵某某交通费收条1份;14、鉴定费票据2份;15、住宿费票据15份。原告提交的证据中1、2、3、5、7、9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有:1、协议书1份;2、团体人身保险单1份;3、积石山县人民医院票据;4、证人证言7份。被告提交的证据中1、2、3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证据: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2、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永安保险(备案)[2009]N71号1份,属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应该属于工伤,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已经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人应该在承保范围内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工资以2013年甘肃省公布建筑业(33696/年)人身赔偿标准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佟某某的医疗费5288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5816元(2808元/月×27月=75816元),以上费用合计为84704元,被告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各项费用56553.6元(已付15000元);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给付原告28150.4元[医疗费4150.4元(5288-100)×80%=4150.4元),意外险赔付24000元]。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某某
代理审判员 韩某某
代理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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