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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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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东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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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东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东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东莞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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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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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东莞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

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地址(网址):http://www.sdns.dgsi.gov.cn/


申请材料:

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监护人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7)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3)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5)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6)户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等;

(7)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不符合供养亲属年龄条件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复印件);

(10)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其他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的亲属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12)《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银行账户原则上为待遇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特殊情况如委托公证的可提供他人账户;

(13)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东莞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71民初2936号


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九曲村道洪路36号西。

经营者:孙某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贵,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以下简称“天洋加工店”)与被告李某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洋加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洋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40元;2.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工资487元;3.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贵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贵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天洋加工店,2016年6月13日正式上班,从事模具学徒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月薪1510元。李某贵于2016年7月10日上班期间发生工伤,2016年11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因李某贵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发生工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有书面的工资约定,但李某贵与其他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工资标准基本一致,不能只依据李某贵口头陈述确定其工资标准,而应参照天洋加工店同岗位员工的工资作为支付李某贵工伤待遇的标准。现天洋加工店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天洋加工店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决。


  被告李某贵辩称,李某贵在天洋加工店的职位是模具师傅,而不是天洋加工店所述的学徒,双方有约定工资标准是月薪6500元,所以工伤赔偿应按6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他事实仲裁裁决已经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李某贵进入天洋加工店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天洋加工店没有为李某贵参加工伤保险。李某贵主张其任职模具师傅,于2016年6月12日正式上班;天洋加工店主张李某贵任职模具学徒,于2016年6月13日正式上班。2016年7月10日11时,李某贵发生受伤事故,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2日住院治疗2天,后进行门诊治疗。2016年10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5633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贵于2016年7月10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11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书,检查所见左手中环小指见愈合痕,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度小于1/2,DP161101063:左手中小指末节、环指中节陈旧骨折,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未达护理等级。天洋加工店主张陈旧骨折不应当是工伤所致,而应当是工伤前受伤导致,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与工伤没有关联性。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确认李某贵工伤后没有回天洋加工店上班,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2日,李某贵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天洋加工店支付李某贵:1.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工资2166.7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6000元;6.医疗费1800元。2017年1月6日,该庭作出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天洋加工店支付李某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083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在职期间工资2097元;三、驳回李某贵的其他申诉请求。天洋加工店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关于李某贵的工作时间制度以及工资报酬标准。双方确认因员工较少,故李某贵无需考勤。天洋加工店主张双方约定李某贵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构成是底薪1510元+职位津贴50元+补助30元,加班费另行计算,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1510元/月;因李某贵入职不满一个月即发生工伤事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天洋加工店并无过错,李某贵的工资报酬应参照同岗位即学徒员工的工资报酬,或者参照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金属制品业的低位数工资24871元/年。为此,天洋加工店提供工资条、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予以证明。工资条显示: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其他员工的工资构成是底薪1510元+加班费+补助30元+职务津贴50元;2016年6月,李某贵的底薪1510元、上班时间25天(注:李某贵从2016年6月13日开始上班,到2016年7月10日为止,中间厂里放假2天,李某贵休假1天,故上班时间为25天)、加班费100元、补助30元、职务津贴50元、基本工资1350元、合计工资1530元,签名处空白。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显示:金属制品业的高位数工资是86491元/年,中位数工资是45702元/年,低位数工资是24871元/年,平均数工资是52817元/年。李某贵主张对工资条不予确认,是天洋加工店单方制作,且其他员工与李某贵并非同岗位,对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因双方已经约定了工资报酬,且李某贵任职模具师傅,不可能参照低位数工资;双方约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包括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6500元/月。为此,李某贵提供入职登记表、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予以证明。入职登记表显示:李某贵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描述等,职位是模具师傅,入职日期是2016年6月12日,备注打印“计算工资,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签名处有李某贵的签名确认,左下部加盖“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的主要内容:对李某贵工伤事宜以及赔偿进行协商处理。天洋加工店确认入职登记表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是李某贵骗取天洋加工店加盖公章,对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予确认;确认录音对话人员有天洋加工店的经营者孙某某及其丈夫冯友勤和李某贵,但冯友勤并未确认李某贵的工资标准。


  关于李某贵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情况以及工资报酬情况。双方确认天洋加工店的工资发放方式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李某贵主张其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天数分别是17天、8.5天(1日休息),每天工作8小时,天洋加工店已支付李某贵2016年6月的工资3900多元,2016年7月的工资尚未核算和支付。天洋加工店主张李某贵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天数分别是15天、8天或9天(1日、2日休息),每天工作8小时,李某贵2016年6月的工资是1530元,但尚未支付给李某贵,天洋加工店的确已经支付4000元给李某贵,但并非李某贵所述的3900多元,也并非工资,而是医疗费,李某贵2016年7月的工资尚未核算。


  关于李某贵的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况。双方确认李某贵的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计2个月零5天,天洋加工店没有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天洋加工店主张应按151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贵主张应按6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李某贵的工伤医疗费情况。天洋加工店主张除以上陈述已支付李某贵医疗费4000元外,还分别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500元,共计12500元,其中一部分医疗费直接支付给医院,一部分支付给李某贵,但没有要求李某贵出具收据等凭据,且一部分医疗费发票因李某贵需要办理保险理赔而拿走了。李某贵主张医疗费是天洋加工店直接支付给医院,李某贵并没有支付医疗费,且天洋加工店也没有支付医疗费给李某贵,一部分医疗费发票由天洋加工店持有,一部分医疗费发票由李某贵持有(约7000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资条、东莞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入职登记表、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李某贵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医疗终结被评定伤残等级后,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天洋加工店未为李某贵参加工伤保险,天洋加工店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贵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书,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虽然天洋加工店主张鉴定李某贵为伤残十级与工伤没有关联性,但天洋加工店并未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查鉴定,故本院对于鉴定书予以采纳,并依法认定李某贵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对于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问题。天洋加工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李某贵的工资报酬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天洋加工店主张李某贵任职模具学徒,双方约定李某贵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构成是底薪1510元+职位津贴50元+补助30元,加班费另行计算,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1510元/月,并提供工资条予以证明。李某贵主张其任职模具师傅,双方约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6500元/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录音光盘及谈话录音记录予以证明。天洋加工店提供的工资条没有李某贵的签名确认,且根据工资条显示李某贵的出勤情况,天洋加工店核算李某贵的工资数额亦低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对于工资条不予采纳。天洋加工店确认入职登记表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是李某贵骗取天洋加工店加盖公章,天洋加工店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故本院对于天洋加工店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天洋加工店确认已支付李某贵4000元,并主张是支付医疗费,并非支付工资,但天洋加工店未能提供医疗费发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且李某贵确认天洋加工店已支付李某贵3900多元,并主张是支付2016年6月的工资。结合李某贵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的事实,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本院认为李某贵的主张更为真实可信,故本院采信李某贵的主张,认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李某贵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6500元/月。


  对于李某贵2016年7月的工资问题。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确认天洋加工店尚未支付李某贵2016年7月的工资。李某贵于2016年7月10日11时发生工伤事故,本院酌定根据以上论述李某贵的月平均工资6500元/月予以核算其2016年7月的工资,具体为:6500元/月×9.5天/31天=1991.94元。对于天洋加工店诉请只需支付李某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工资4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李某贵因工伤致十级伤残,天洋加工店应支付李某贵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天洋加工店应向李某贵计发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元/月×7个月=45500元、一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月×1个月=6500元和四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00元/月×4个月=26000元。对于天洋加工店诉请只需支付李某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对于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李某贵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李某贵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天洋加工店与李某贵确认李某贵的停工留薪期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计2个月零5天,天洋加工店没有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工资福利待遇应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并不包括加班费。根据以上论述,本院认定李某贵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时,固定月薪6500元,经折算,李某贵的时薪具体为:6500元/月÷[21.75天×8小时/天+(28天-21.75天)×8小时/天×200%]=23.72元/小时,即李某贵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为:23.72元/小时×21.75天×8小时/天=4127.28元/月。因此,天洋加工店应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为:4127.28元/月×(2个月+5天/30天)=8942.44元。对于天洋加工店诉请只需支付李某贵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吨谢嗣窆埠凸投榈鹘庵俨梅ā返诹踔娑ǎ芯鋈缦拢�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与被告李某贵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某贵支付2016年7月的工资1991.94元。

三、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某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

四、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某贵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942.44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负担;本案保全费961.8元(被告李某贵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负担908.23元,被告李某贵负担5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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