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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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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肇庆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肇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肇庆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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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肇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肇庆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肇庆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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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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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肇庆市各个区县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或2905399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肇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肇庆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284民初152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匹思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正隆一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1459126Q。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肇庆匹思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思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立案时定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经审理后应认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此予以纠正),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匹思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171501.9元(具体为:医疗费9650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天*16天*70%=1120元;护理费80元每天*16天*70%=1280元;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元每月*3个月=9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共3300元每月*19个月=62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匹思通公司员工。2014年7月至今,原告在被告处厨房担任厨师工作,月薪3300元。2015年9月1日,原告在去被告公司为员工做宵夜途中,所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事故发生后即被送至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就诊,后经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告知转院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2015年9月2日18日,共16天。2016年1月19日,经有关部门认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工伤。2016年5月6日,原告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工伤9级,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9月1日12月1日,共3个月,并同意原告安装假牙。2016年5月24日,原告向肇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


  被告匹思通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自2014年7月入职被告处任厨师一职,月平均薪酬3300元。2015年9月1日,原告上班途中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由向鑫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与向鑫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9月2日转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18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证实留陪人一名。2016年1月19日,原告的伤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5月6日,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构成工伤9级伤残,生活自理等级不入级;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9月1日12月1日,共3个月。同时,该部门同意原告安装假牙。被告匹思通公司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但社保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238.16元,低于肇庆市上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工资的60%(肇庆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87元每月)。因双方均未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故社会保险机构尚未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赔付。根据原告向仲裁委提供的发票及医疗费用药清单,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19日(后一日期为认定工伤日期)除金额为2458.9元、86629.2元两张发票有费用清单的外,其余的均没有医疗费明细清单;另有三张医疗费发票分别发生在2016年3月8日,金额455元、4440元;2016年3月19日,金额95.3元,该三张发票同样没有提供医疗费用清单予以对应。2016年7月11日,经仲裁委向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办查询,该办向仲裁委出具《个人非工伤医疗费明细信息明细列表》,就原告提交的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两张医疗费发票部分,筛选出13项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项目合共费用5028.25元。原告自受伤之后没有回被告匹思通公司上班。2015年9月2016年6月期间,匹思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每月支付900元,共10个月*900元每月=9000元。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共为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合共2498.12元。因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故仲裁委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24日解除。本案庭审时,原告确认就医疗费部分,尚未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向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向鑫主张过医疗费部分的赔偿;且确认同意停工留薪的工资应扣除被告每月支付的补偿,以及被告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裁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96501.9元;3、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280元;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合共19个月*3300元每月=62700元。该仲裁委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肇高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第74号仲裁裁决,裁定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24日解除;2、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2029.93元;3、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36元;4、被告支付护理费1280元;5、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共34127.68元;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李某某因工伤构成9级伤残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仲裁委提起诉讼请求之一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24日解除。对原告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告匹思通公司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故被告应承担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而2016年1月19日之后的医疗费用,则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原告提供的2016年1月19日前的医疗费用,除金额为2458.9元、86629.2元两张发票有费用清单的外,其余的均没有医疗费明细清单,原告因无法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而导致其医疗费无法核定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的费用,原告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2016年1月19日前没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部分的医疗费,本院不予核定。对有医疗费明细清单的两张发票金额合共2458.9元+86629.2元=89088.1元,肇庆市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实并筛选出13项共5028.25元属于非工伤医疗名录赔偿的部分,故被告匹思通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医疗费为89088.1元5028.25元=84059.85元。2016年1月19日后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单位核对并支付给原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因该部分发生在2016年1月19日前,参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天,支付标准为70%,故被告匹思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每天*16天(住院时间)*70%=112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以住院期间16天,按照80元每天的标准,共12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经鉴定停工留薪期3个月,每月平均3300元薪酬,故停工留薪期待遇为3300元每月*3个月=9900元;又因为被告在原告工伤后已发放了原告部分工资共9000元,以及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共为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合共2498.12元;该两部分费用应予扣减,且原告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扣减被告已付的工资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没有异议,故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900元9000元2498.12元=1598.12元(该部分为负数,说明被告可在其他应赔付给原告的数额中扣减出1598.12元)。因被告为原告交纳的受伤前工伤平均缴费工资为2238.16元,低于肇庆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14年肇庆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87元),故原告可在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的工资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合共4087元每月*11个月*60%=26974.2元;原告可向被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为3300元每月*11个月26974.2元=9325.8元。原告可向被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300元每月*8个月=26400元。以上被告匹思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合共为84059.85元+1120元+1280元+9325.8元+26400元+(1598.12元)=120587.53元。


  被告匹思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肇庆匹思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24日解除。

二、被告肇庆匹思通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医疗费8405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护理费1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932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99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原告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工资9000元、被告代缴的属于原告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2498.12元,合共为120587.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肇庆匹思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某某

审 判 员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冼某某



广东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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