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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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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惠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惠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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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惠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惠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惠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惠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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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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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惠州市各个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市局2789211    惠城分局2169005    惠阳分局3383056   大亚湾分局5562653   惠东分局8801803   博罗分局6630202   龙门分局7783302    仲恺分局3278370

办理地点:

市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惠城分局:惠州市下埔路19号,惠阳分局: 惠阳区淡水镇福利路5号,大亚湾分局: 大亚湾区澳头安惠大道34号二楼 ,惠东分局:惠东县平山镇利浦路79号,博罗县分局:博罗县罗阳镇人民路社保大楼,龙门分局: 龙门县城西林路195号 ,仲恺分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畅五路227号人才大厦一楼。


申请材料:

一、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病历、清单及检查报告;

6、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7、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8、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9、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二、申报伤残待遇,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申报工伤死亡待遇,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销户证明;

6、火化证明。

四、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供养待遇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镇以上政府出具);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出生证明(未满18岁);

8、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注意事项: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2、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并准确填写费用总额和住院天数;3、工伤就医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工伤参保职工就医告知表;4、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进行;5、领取长期待遇人员,于每年6月的20日前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惠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民特32号


申请人: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7]5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一、本案应属于非终局裁决,城区劳动仲裁委因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将该案裁定为终局裁决。本案,被申请人因发生工伤事故向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4960.25元以及未足额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4093.97元,总计189054.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明显超出惠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但城区劳动仲裁委却在裁决书中明确注明为终局裁决,明显剥夺了申请人起诉的权利。二、本案认定双方对于2016年2月、2016年7月-11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未作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1、城区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对于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11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未作约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双方已经就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及待遇签订了《协议》且该份《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得再主张剩余的停工留薪期的待遇。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11月的工资待遇以被申请人的伤前平均工资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双方已经就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及待遇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无需再另行支付30104.57元的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答辩要点为:一、本案应属于终局裁决,城区劳动仲裁委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另请求被答辩人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存在的基础也是因为发生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也是属于工伤待遇。因此,双方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对于该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是正确的。二、城区劳动仲裁委对于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11月停工留薪待遇的认定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关于王某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及护理费用的协议》,双方虽约定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并不是由用人单位确认。本案《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的结论确认,答辩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2日,为期共十个月。且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只是答辩人原工资的三分之一,该协议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均明确表示支付的7500元是护理费,按一天100元共75天计算,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义务,该费用当然不能与被答辩人所欠工资相抵。三、法律对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设定了严格的条件,本案并不符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只针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案件是否符合该规定的法定撤销条件进行审查,而本案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事由并不符合该款规定,望合议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7]57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4960.25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30104.5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本院予以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其次,申请人虽然以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继而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要求本院予以撤销,但实际上申请人仍是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只是认定事实错误之前因所导致的后果,因此本案实际上需要审查的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于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11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否已作约定且该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关于上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关于王某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及护理费用的协议》仅约定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对于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11月的工资并未作出约定。而停工留薪期系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非当事人自主协商即可予以缩减、变更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员工因工伤需要暂时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再者,双方对于被申请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均无异议,现申请人在2016年2月、2016年7月至11月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明显低于被申请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仲裁庭按被申请人的受伤前工资计算,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资未足额支付部分予以补发,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仲裁裁决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城劳人仲案字[2017]5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某某

审判员  XX锋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某某

书记员张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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