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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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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湛江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湛江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湛江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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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湛江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湛江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湛江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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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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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湛江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

徐闻社保局:0759-4801218 雷州社保局:0759-8814288 

吴川社保局:0759-5563478 廉江社保局:0759-6627207 

遂溪社保局:0759-7758390 开发区社保局:0759-3622112 

霞山社保局:0759-2681010 麻章社保局:0759-3305568 

坡头社保局:0759-3952662 坡头社保局:0759-3952662

湛江市工伤保险待遇申办指南(网址):http://www.gdzjsi.gov.cn


申请材料:

1、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

(3)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每次门诊处方;

(5)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其他检验、检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8)涉及刑事、民事案件须提交相关材料;

(9)办理残退须交1寸相片1张。

2、办理工亡待遇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死亡通知书》;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其他检验、检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涉及刑事、民事案件须提交相关材料;

(8)被供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9)被供养人的供养关系证明材料;

(10)被供养人1寸相片1张。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湛江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51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5314,湛江中澳××有限公司员工,住遂溪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5年11月18日和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16日入职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干燥工段长。工资2800元/月(含补助伙食费300元/月),工资是当月15至18日之间发放,方式为到公司财会签名领取。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2013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因干燥积粉仓的下料器粉仓电机(马达)接触不好,产生火花,与粉仓的砂光粉接触引发燃烧。事发时,原告正在上班,班长苏星池派原告上粉仓救火。救火过程中,因保护电工班长宋志勇,不幸从粉仓顶部跌下,造成骨盘骨折,左跟骨骨折,双上臂皮肤1度烧伤。事故发生当天,被告派专车将原告送到洋青卫生院抢救,因伤情太重,当天转送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根据治疗需要,经被告同意,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又转到广西玉林市中西结合骨科医院骨关节科住院治疗,2015年3月6日出院。事故造成原告脚部受重伤,不能正常行走,于2015年4月3日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经遂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遂)人社工认字(2014)0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属工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只按1750元/月(2500元×70%)给原告发工资,克扣了17个月,共克扣了17850元(1050元×17个月)工资。再则,被告从2015年2月至申请仲裁日2015年6月份共5个月未发给原告工资,共拖欠14000元(2800元×5个月)。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于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但被告只支付住院医疗费,其他损失均没有给予赔偿,综上的述,原告由于工伤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人仲案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现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下:一、护理费15600元[从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公司派陈春华护理,其中根据医嘱2013年11月4日和2014年9月19日进行二次手术2个月需要2人护理,是陈春华和宋文聪护理,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6日共96天是宋文聪1个人护理,即(60天+96天)×100元×1人]。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9600元(100元×496天)。三、营养费14800元(30元×496天)。四、交通费3000元。五、拖欠工资31850元(17850元+14000元)。六、停工留薪待遇差额67200元(自2015年7月起计算,2800元×24个月)。七、鉴定费300元。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2800元×9个月)。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600元(2800元×2个月)。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400元(2800元×8个月)。


  原告宋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工资表、存折、信息表,证明原告的身份,原告与被告中澳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及原告工资情况。2、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告中澳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事实。3、调查笔录、身份证、工资卡和工作证,证明原告是被告中澳公司工人,形成劳动关系及原告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4、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手术记录、X线影像检查报告单、CT报告单等,证明2013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上班时间工作时,被烧伤至骨盘骨折、左跟骨骨折、双上臂皮肤1度烧伤及证明治疗情况。5、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书和发票,证明原告被认定工伤,原告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和鉴定的费用。6、通知,证明中澳公司克扣、停发原告工资。7、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因工伤,经遂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


  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先决,原告各项请求应先经仲裁才能依法向法院起诉,但原告本案请求与其在劳动仲裁截然不同。原告在仲裁时承认领到被告12000元,该12000元应该予以认定,原告的月工资确实为2500元,并非2800元,应当以月工资2500元为基数来计算原告相关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住院期间均由公司派员护理,并支付住院伙食费及生活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完全没有事实理由,不应再支付给原告。此外,原告请求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交通费不合理,原告均由我公司派出接送,不应支付交通费,请求拖欠工资3185元与停工留薪待遇差额67200元互相矛盾,不应得到支持。我司同意支付鉴定费300元。而且,被告通知原告上班,但原告无故不上班,所以公司开除了原告。原告本案中请求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剥夺了原告的参与权。综上,原告请求不合理、不合法,依法应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员工工资表,证明申请人已经按国家法律规定按时发放给被告在2013年10月发生工伤后的工资,时间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3、支出记录、农村信用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工资条,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给现金的方式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5年3月11日累计给被告151900元用于支付在广西玉林中西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4、发票、支出记录,证明被告为宋某某支付了在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玉林骨科医院治疗的费用。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可以作为本案的相关事实认定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0年2月16日入职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干燥工段长。2013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原告正在上班,因公司干燥积粉仓的下料器粉仓电机(马达)接触不好,产生火花,与粉仓的砂光粉接触引发燃烧。班长苏星池派原告上粉仓救火。救火过程中,原告因保护电工班长宋志勇,不幸从粉仓顶部跌下,造成骨盘骨折,左跟骨骨折,双上臂皮肤1度烧伤。事故发生当天,被告派专车将原告送到洋青卫生院抢救,当天转送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根据治疗需要,经被告同意,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又转到广西玉林市中西结合骨科医院骨关节科住院治疗,2015年3月6日出院。2015年4月3日,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经遂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遂)人社工认字(2014)0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属工伤。


  另查明,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基本工资2500元,伙食补助费10元/天。工资是当月15至18日之间发放,方式为到公司财会签名领取。2013年10月的实发工资为2999.51元。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给原告发工资月均1750元。2015年2月开始停发工资。


  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医生医嘱认定1人陪护,手术治疗的两个月期间两人陪护。庭审中,原告自认两次手术的二个月期间有两人陪护,其中一人是公司派遣护理人员。在遂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原告自认领取被告给付的1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2013年10月因工伤住院医疗,于2015年3月出院,于2015年4月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应为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而综合原告月基本工资2500元,伙食补助费10元/天的情况,可认定原告每月平均工资福利为2800元。原告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治疗期间,被告每月只给原告支付1750元工资,每月克扣工资1050元,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停发原告的工资,其行为明显不当。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原告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被告应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工资给原告。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被克扣的工资24150元[(1050元×15个月)+(2800元×3个月)]。另外,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停工留薪待遇差额67200元(24个月×2800元,从2015年7月起计),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被告虽然主张住院期间全是其派遣人员进行护理,但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在原告手术需要两人护理的两个月期间,被告派遣一人进行护理,对原告自认的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的规定,以及原告住院期间医生医嘱确认1人护理和手术两个月期间两人护理的情况,被告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另一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护理费15600元(××),依法合理,本院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的规定,原告可获得的伙食补助费49600元(100元×496天)。对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3000元,由于原告入院、出院均由公司派车接送,考虑到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对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14800元(30元×496天),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鉴定费3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2800元×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600元(2800元×2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400元(2800元×8个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置,对原告的该项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原告可获赔偿款项共为105450元(24150元+15600元+49600元+1000元+14800元+300元)。冲减原告已领取被告的1200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为93450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五、二十六、四十三、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3450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江中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宋某某已预缴,由被告支付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某某

审 判 员  谭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某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广东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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