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韶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韶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韶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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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韶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韶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韶关市标准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韶关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安家补助费 |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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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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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韶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韶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韶关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2民初1531号
原告:沈某某,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马某某,系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
被告:南雄市园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园大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南雄市园方投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17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12月1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保洁员。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1500元/月。
五、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六、发生工伤时时:2015年3月18日;工伤认定情况:沈某某驾驶摩托车去上班,途中与粤F×××××轿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17日,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雄人社工伤认字[2016]0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沈某某受到伤害的事故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七、住院起止时间:住院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
八、医疗费用: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工伤,医疗费用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获得赔偿。
九、伤残等级的鉴定时间:2016年4月14日;鉴定结果: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韶劳鉴初字2016年270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
十、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发放情况:未发放。
十一、受伤前员工12个月月平均工资:1500元/月。
十二、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金额: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鉴定时间:2017年1月12日;鉴定结果: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韶劳鉴初字2017年3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
十四、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住院伙食补助费204天×100元/月×70%=1428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月×24个月=36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元/月×7个月105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元/月×4个月=6000元。
十五、仲裁结果: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雄劳人仲案字[2016]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204天×35元/天=71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元/月×7个月1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元/月×4个月=6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经询问原、被告何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称其从受伤之日起即2015年3月18日起至今未到被告处上班,被告则认为应从其受伤之日起已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何时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所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被告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是关于原、被告何时解险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告沈某某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今未到被告公司上班,而被告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从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韶劳鉴初字2017年3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得出,停工留薪期最后一日为2015年8月17日。由于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上班,故本院认定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
二是关于被告所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被告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对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双方均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的损害己构成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其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被告未支付工资,经鉴定,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该工资被告应予以支付。又由于被告受伤前的工资为1500元/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500元/月×5个月=75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支持。
对于伙食补助费71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因双方均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同意仲裁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南雄市园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南雄市园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伙食补助费71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合计25140元。
三、被告南雄市园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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