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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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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云浮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云浮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云浮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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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云浮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云浮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浮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浮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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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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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云浮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766-8811936,8861921

云浮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指南(网址):http://sbj.yunfu.gov.cn

云浮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6、单位帐户;

7、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8、如到统筹区外医治的提供《转院审批表》

9、如旧伤复发的提供《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

10、如残疾的提供《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和本人帐号; 

11、如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2、如工亡的要提供本人账户(非本人账户的需提供公证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生前供养亲属证明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和家属关系公证书(派出所)、居(村)委收入证明、供养人本人帐户); 

13、需安装、维修或更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提供《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及安装、维修或更换的发票原件;

1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和食宿费用发票;

15、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在每年的12月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云浮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03民初82号


原告董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191018.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上午,原告董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被告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诉讼,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工伤认定后,原告向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并由该委员会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董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云浮市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91018.1元。具体项目及金额如下:1、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月×3744元=22464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月×3744元=33696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月×3744元=7488元;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月×3744元=29952元;5、支付经济补偿金=2.5月×3744元=9360元;6、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21月×3744元=78624元;7、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6+4)天=3000元;8、支付护理费=3744元/月÷21.75天×(26+4)天=5164.1元;9、支付交通费=1000元;10、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70元。以上1-10项合计191018.1元。


  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认为原告董某某平均工资为2007元,因此原告董某某工伤保险计算应以2007元作为基数;二、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规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竞合,因此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已由交通事故中的另一侵权方作出赔偿,因此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应支持;四、原告请求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五、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以及鉴定结果有异议。


  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炼炉工。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约定每月工资。原告入职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9月12日8时8分许,原告董某某驾驶粤W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开会,行驶至云浮市X867线往都杨镇工业园方向,由广东省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鸿雅路施工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潘建枫驾驶的蒙A33***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云公市区交认字[2014]第3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建枫、董某某均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9月12日至9月13日(住院1天),原告在云浮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骨折;左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大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014年9月14日至10月9日(住院25天),原告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中施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出院医嘱:维持夹板固定(拟约四周后去除),定期复查。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5日(住院4天),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去除内固定物。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并未派人护理。


  经原告董某某申请,2015年5月21日,云安区人社局作出云安区人社不工字[2015]2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某某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原告董某某不服,向云浮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云浮市人社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云人社行复[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云安区人社局作出的云安区人社不工字[2015]2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11月24日,云安区人社局作出云安区人社工字[2015]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董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云浮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云浮市人社局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云人社行复[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云安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粤5303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云安区人社工字[2015]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云人社行复[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云安区人社工字[2015]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云人社行复[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原告董某某不认定工伤。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粤53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4月12日,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云劳鉴初字2016年097号),鉴定结论为: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70元。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上述《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后,至今并未申请复查或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董某某。

  云浮市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云浮市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本院的《行政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云浮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佛山市中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供的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通告》,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董某某在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工伤认定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评定伤残等级,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的全部工伤待遇。


  关于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告受伤后,原、被告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9月20日解除,但其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12月1日起解除。


  关于原告工资标准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约定每月工资,应以云浮市上年度(即2013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340元作为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赔偿问题。原告的工伤是因交通事故发生,案外人已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费和丧葬费。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无需扣除,被告仍应在本案中赔偿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关于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的原告董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分析与认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按每月33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即六个月,停工留薪工资为20040元(3340元/月×6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九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0060元(3340元/月×9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九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680元(3340元/月×2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九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26720元(3340元/月×8个月)。


5、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并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原告。原告2014年3月18日入职被告处,至劳动关系解除时(2016年12月1日),工作年限为两年八个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给原告。原告每月工资为3340元,故经济补偿金应为10020元(3340元×3个月)。


6、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住院伙食费及转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的伙食补助费,市内按每人每天56元的标准,市外按每人每天70元的标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因伤在云浮市人民医院住院1天,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29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86元(56元/天×1天+70元/天×29天)。


8、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1天+25天+4天=30天),被告并未派人护理,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100元/天的标准,支持护理费100元/天×30天=3000元。


9、交通费,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因工伤往返医院等确实会产生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酌情支持交通费600元。


10、鉴定费,原告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支付了鉴定费270元,提供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金额合计99476元。故,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99746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99476元给原告董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某某

代理审判员  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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