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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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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北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北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北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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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北海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标准

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标准

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9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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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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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北海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779-3960601

北海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gxbhsi.cn/


申请材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第二次住院治疗,须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不予核报);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同一人二次及以上申报的可以是复印件);

3、如有伤残等级或申报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同一人二次及以上申报的可以是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书;

5、自费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清单原件、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6、自费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与发票日期相对应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7、到北海市外治疗工伤的,须经审批通过后(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才能报销工伤医疗费、及相关的交通费、途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8、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9、属旧伤复发者还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10、配置辅助器具者还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11、康复治疗者还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12、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工伤职工的辞职报告、单位意见书、劳动合同、社保减员表、本人银行账号;(辞职报告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的明确表达个人意愿的书面材料,注意:单位统一格式的离职申请材料不予认可)

1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北海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503民初163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w.com)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海市年年丰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33号海岸名都公寓0402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北海市年年丰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年年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207.16元、误工费45032元、护理费7050元、住院补助费4700元、残疾赔偿金15310元,共计人民币154299.1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年年丰市场的卫生间安装排气口。2015年2月5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安装卫生间排气口的过程中,由于卫生间地板湿滑,导致被告从人字梯上跌落,随后年年丰市场负责人赖汉林拨打120,当即将原告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于同年2月17日出院。因事故引起的陈旧性胫骨骨折,原告于同年5月11日再次入院治疗5天。同年8月14日,经还珠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人身意外损伤属10级伤残。同年11月23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31天。此事故共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299.16元。事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只支付过原告医疗费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黄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2、被告《电脑咨询单》;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护工费收据》;4、《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5、《还珠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北海市人民医院《病历》、《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DR诊断报告书》、《CT诊断报告书》、《费用结算清单》;7、××人费用清单》、××证明书》;8、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书》、《手术记录单》、《影响检查报告单》、《费用结算清单》;9、合浦县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合浦公馆民兴医院《CR检查报告单》;10、原告住院《照片》;11、《医学照片》;12、《通话记录》。


  被告年年丰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年年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4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做水电零工。2015年2月5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为被告安装卫生间排气口的过程中,由于卫生间地板湿滑,导致被告从人字梯上跌下,原告当即被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门诊费479.42元、住院费32902.14元、护工费130元,入院诊断:1、开放性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开放性左腓骨骨折累及踝关节;出院医嘱:1、休息贰月,患肢继续石膏固定壹月;2、门诊换药,术后贰周伤口拆线;3、适当功能训练;4、定期门诊复查(壹个月,叁个月,陆个月,壹年);5、骨折愈合后来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物;6、门诊随诊。于同年3月11日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复诊,支付门诊费142.82元。同年5月11日,原告再次到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住院费988.54元、护工费40元,入院诊断:1、左胫骨下端骨折内固定术后不愈合;2、左腓骨下端骨折内固定术后畸形愈合;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贰月;定期门诊复查;门诊随诊。同年8月14日,经还珠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人身意外损伤属10级伤残。于同年8月7日到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复诊,支付门诊费74.42元。同年10月19日,原告到广西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门诊治疗1天,支付门诊费1199.91元。同年11月23日,原告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31天,于11月27日进行左前、外踝钢板内固定取出+左胫腓骨远端截骨矫形+钢板内固定+右髂骨取骨植骨术;12月11日进行右髂骨取骨区伤口清创+VSD置入术,支付住院费46249.91元,入院诊断:1、左胫腓骨远端骨折术后畸形愈合;2、左内踝陈旧性骨折;出院医嘱:1、避免患肢负重,出院后壹月返院复查;2、门诊伤口换药,隔天一次,术后14天拆线;3、逐渐按医嘱行患肢功能锻炼;4、若有不适,请及时就诊;5、全休壹月。另查明,原告系农村户口,从2000年开始在北海市区居住工作,事故发生前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过1000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被告年年丰公司雇佣原告在被告年年丰市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在安装卫生间排气口前,因未注意卫生间地面湿滑的情况,且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年年丰市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负有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雇佣没有资质的原告,又未进行培训,应承担60%责任。原告住院47天,医疗费为住院费80140.59元+护工费170元+门诊费1896.57元=82207.16元,原告系农村户口,在北海市区居住已超过一年,但无证据证实其一直从事建筑行业,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建筑业标准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根据2014年度统计数据制定)》的规定,原告的误工费参照上述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计至定残前一日为192天,误工费为24669元/年÷365天×192天=12976.57元;护理费参照上述标准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为38741元/年÷365天×47天=498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上述标准为100元/天×47天=4700元,原告的伤情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参照上述标准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7565元/年×20年×10%=1513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2207.16元+误工费12976.57元+护理费498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伤残赔偿金15130元=120002.3元。原告承担40%为48000.92元;被告年年丰公司承担60%为72001.3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还要赔偿71001.3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海市年年丰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1001.38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772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122元,由被告北海市年年丰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1元,原告黄某某负担1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某

代理审判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某


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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