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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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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来宾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来宾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来宾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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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来宾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来宾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标准

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标准

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9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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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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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来宾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来宾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来宾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1381民初31号


原告:覃某某,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壮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里兰原生活公司办公室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6890848-9。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合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一、工伤待遇1485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600元);二、医疗费17241.72元;三、护理费1320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元;五、鉴定费2350元;六、交通费600元;七、后期医疗费16000元。共计211091.72元;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原告到被告合丰公司三矿五井工作,2015年9月11日原告在上班时受伤,被送到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被告未足额支付医疗费(至今尚欠14499.92元),2016年1月21日原告被迫出院。2015年12月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合劳人仲裁字[2015]1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来人社工伤决字[2016]06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10月13日来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来劳鉴伤字[2016]6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致残等级为八级伤残。2016年6月22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同年7月5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伤残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需后期诊疗费16000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合劳人仲裁字[2016]43号《仲裁裁决书》,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193.6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1946元;二、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元无异议;三、被告应支付的医疗费以相关票据为准;四、原告请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付;五、原告请求交通费600元过高,应酌情支付;六、原告请求护理费14520元无证据支持,不予支付;七、原告请求后续治疗费16000元尚未实际发生,也没有鉴定结论支持,不予支付;八、鉴定费应以司法鉴定机构票据为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

2、电脑咨询单,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诊断证明书》、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拟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4、合劳人仲裁字[2015]16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来人社工伤决字[2016]06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拟证明原告受伤认定为工伤。

6、来劳鉴伤字[2016]6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拟证明原告致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7、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6]残鉴字第457号《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伤残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本次受伤被评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6000元。

8、合劳人仲裁字[2016]43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原告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及仲裁裁决结果。

9、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发票、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210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共计2350元。

10、合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5张),拟证明原告出院之后再去医院复诊支付门诊医疗费2041.15元。

11、收款凭条,拟证明原告支付骨折药费700元。

12、合山市人民医院催款通知单,拟证明原告因伤住院尚欠医疗费14499.92元。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5年1月-6月工资表,拟证明覃某某2015年1月工资1790元、2月工资1321元、3月工资2507元、4月工资2590元、5月工资2706元、6月工资0元(未上班),根据其5个月的工资计算其平均工资为2182.80元。

2、(桂)煤安监处字[2015]第3-1009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及《现场检查笔录》,拟证明被告矿井从2015年10月9日已停产,原告的停工留薪工资应按国家标准计算。

3、停电通知,证明被告矿井被停电,原告所在的工作岗位已经停产。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综合认证: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8、9、10、12,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予以确认;对证据7,被告认可原告八级伤残,但不认可后期治疗费16000元,因为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不是职工工伤的法定鉴定机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1,因不是正式发票,且收款人黄生海未到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认为这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工资,因为被告合丰公司井口有两份工资表,一是矿井自己制表,二是合丰公司制表,被告没有完整提交;从被告提供的第一张表中,岗位工资是3700元,原告为满勤,但是表中实发工资却是1790元;按照法律规定平均工资计算是受伤前的一年工资,被告仅仅提供了6个月工资,而且本案的受伤日期是2015年9月份,而7月、8月份的工资表被告并未提供。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2015年1月至5月工资表有原告领取工资时的签名,本院予以确认,但6月份的工资表中无原告的工资记录,也没有原告签字,故该工资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证据2、3,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证据2、3相互印证,与本案存在关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覃某某于2014年8月受聘到被告合丰公司三矿五井从事煤矿井下轨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11日,原告上早班在三矿五井二平台作业过程中,因拉煤斗车在途中脱轨,原告及同班员工在把脱轨斗车撬入轨道时,斗车发生侧翻压对原告双大腿受伤,后被送到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双股骨干骨折;2、失血性休克;3、皮肤挫擦伤。原告共住院133天,支出医疗费77499.92元,被告在为原告交纳住院押金63000元后未再支付医疗费,2016年1月21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至今原告尚欠医疗费14499.92元。出院后原告多次到合山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支出门诊医药费1850.55元。2015年12月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合劳人仲裁字[2015]1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来人社工伤决字[2016]06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10月13日来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来劳鉴伤字[2016]6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致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250元。2016年6月22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同年7月5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伤残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需后期诊疗费16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合劳人仲裁字[2016]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8670.34元。即: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79.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1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345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12901.8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二、支付申请人医药费和检查费16350.48。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款及医药费两项共计125020.82元,被申请人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认为仲裁机构未完全支持其仲裁请求,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三矿五井上班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覃小梅进行护理,覃小梅系农村居民。原告2015年1月份工资1790元、2月份工资1321元、2月份工资1321元、3月份工资2507元、4月份工资2590元、5月份工资2706元。2016年1月21日,原告出院后没有回到被告三矿五井工作,原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自然终止。2014年来宾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6.66元(42680元/12个月)。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原告覃某某在被告合丰公司下属三矿五井工作时遭受人身伤害,经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来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合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关于本案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计赔基数应如何确定?原告于2015年9月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计赔基数应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其受伤前即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被告也仅提供有原告2015年1月至5月的工资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难以确定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职工人数×单位缴费费率”,因此,原告2014年9月至12月和2015年7月至8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应按照2014年来宾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6.66元(42680元/12个月)作为这7个月的计赔基数,但在本案中原告诉请按月平均工资3300元/月计算,结合被告提供的有原告签字的2015年1月至5月工资表上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为2834.50元{[(3300元/月×7个月)+(1790元+1321元+2507元+2590元+2706元)]÷12个月}。据此,原告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医疗费。原告尚欠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14499.92元和在门诊支出的医药费1850.55元,共计16350.47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2015年9月11日受伤住院,2016年1月21日出院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共停工133天,计4个月13天,则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032.18元[(2834.50元×4个月)+(2834.50元÷21.75天)×13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133天,按每天15元标准计算为1995元。4、原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按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为2834.50元计算,原告还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1179.50元(2834.50元/月×11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14元(2834.50元/月×12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345元(2834.50元/月×10个月)。5、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且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覃小梅进行护理,故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其护理费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年收入标准33983元按一人护理133天计算,为12382.30元(93.10元/天×133天);6、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6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的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2100元和需后期诊疗费16000元,因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因此,原告所支出的伤残程度鉴定费、后期诊疗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工伤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参照《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覃某某:

1、医疗费16350.47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13032.18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995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79.50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14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345元;

7、护理费12382.30元;

8、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

以上8项共计:137548.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覃某某。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某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职工人数×单位缴费费率。

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第二条第(一)项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5、《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项目标准(元)

4农、林、牧、渔业3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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