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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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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毕节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毕节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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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毕节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标准

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标准

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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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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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毕节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毕节市人社局网址:http://gzbj.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毕节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毕节市工伤赔偿案例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织民初字第73号


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矿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以下简称青山煤矿)与被告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家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山煤矿诉称:被告张某某与我矿因劳动争议纠纷,经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认定事实及适用的工资标准错误,应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且被告受伤系其自己违章操作的过错行为所致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决我矿不按该仲裁裁决书的赔偿金额支付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系原告青山煤矿员工,我在原告单位劳动过程中受伤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我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4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900元、伙食补助费870元、鉴定费520元、检查费140元、车费330元,共计16204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到原告青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种,同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原告将被告申报为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同年7月12日凌晨5点许,被告在原告煤矿井下2311采煤工作面回收液压支柱的过程中,被液压支柱倒下砸在背上致伤。经织金县健民医院诊断,被告的伤情为:1、右肺挫伤;2、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4、头皮挫裂伤;5、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被告在该院住院治疗26天,被告住院期间系其妻田发菊护理,此间医疗费已由原告支付。2013年8月26日,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织人社工认字(2013)4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属工伤。2014年4月2日,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NOBJ20140301-12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伤残捌级;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起5个月”,被告因此支付鉴定费520元、交通费330元。由于原告未按规定支付被告的各项赔偿款,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织劳仲案字(2014)第1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月×5个月=225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4.5元/月×9个月=30640.5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4.5元/月×9个月=30640.5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1.9元/月×11个月=33570.9元;5、鉴定费520元;6、检查费145元;7、车旅费:330元。以上合计118346.9元。”原告青山煤矿收到该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诉讼中,经核实被告可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57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40.5元(3404.5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40.5元(计算方式同前)、停工留薪期工资15259.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02元(参照贵州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77元/天×26天)、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60元、鉴定费520元、检查费145元、交通费330元。共计113368.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织劳仲案字(2014)第153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被告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疾病证明书及病历、鉴定结论通知书、织劳仲案字(2014)第153号仲裁裁决书、鉴定费收据、车票等在卷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劳动关系后,原告对被告的劳动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支付。原告称不支付被告护理费及被告受伤系其违章操作的过错行为所致的主张,因原告的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且被告受伤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进行护理客观存在,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6000元/月计算的主张,因被告的工资系计件工资制,且其到原告煤矿工作不满一年,应以其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051.9元/月计算。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与被告张某某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3368.4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青山煤矿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某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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