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石家庄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石家庄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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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赔偿标准
一、石家庄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4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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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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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石家庄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311—88625894 88625863 88625893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jzsb.gov.cn/
石家庄市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档案封皮;
2、工伤职工档案目录;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石家庄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民初820号
原告(又为被告,以下统称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为原告,以下统称被告):石家庄地龙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地龙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龙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冀0104民初5893号,原告地龙翔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冀0104民初820号,本院曾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冀01民终1887号、163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地龙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辩称:1、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3元;2、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82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15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5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地龙翔公司职工,2009年3月19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在单位卸车时,左脚被落下的钢板砸伤,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1日,2009年10月22日至2009年11月6日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29天,共花去医疗费11000元,单位支付了8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尚未支付。2009年5月20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10年4月1日石(工伤)劳鉴(初)字[2010]14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一直在同一工作地址、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河北地龙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系一个单位两个牌子。直至仲裁庭审时,才知原告的工伤保险已于2013年3月移到了河北地龙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因此,被告声称2013年3月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因被告将原告的工伤保险转移,导致原告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损失30826元。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住院期间,被告未指派专人护理,因此应当支付原告护理费1500元。同时,被告还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5元。
被告地龙翔公司辩称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不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14.96元;2、被告不支付原告护理费1500元;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主张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都应该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不应由企业支付;原、被告在2013年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从被告在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中就可以认定,即原告的工伤保险已经从被告处转移到其他公司,对此,原告明知,因此原告主张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应由被告来赔付,应当由河北地龙仓储搬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来承担,并且原告主张的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岗位为质检,被告于2008年11月27日、2009年11月27日、2010年11月4日、2011年11月4日四次与原告签订了期限均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为期三年(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9年3月19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在单位卸车时,左脚被落下的钢板砸伤。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1日及2009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两次住院治疗,被告在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未指派专人护理。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5月12日认定其负伤为工伤,后经冀劳(工伤)鉴(初)字[2010]14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3月,原告的工伤保险从被告处转到了河北地龙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未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2013年3月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59.28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住院病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表、增加表、河北地龙仓储搬运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医疗费报销凭证、庭审笔录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2008年11月27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先后与被告签订过四份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2月9日之后,原告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在2009年3月19日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告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依法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称,2013年3月,被告将原告工伤保险从被告处转移到河北地龙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对此,原告并不知情,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办理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因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地点与河北地龙仓储搬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相同,且两个公司为关联企业,被告以原告与河北地龙仓储搬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为由主张免除其支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2015年2月9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认定其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应以此为起点计算一年,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故被告应依法按照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53元向原告支付四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2元。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非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本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未指派专人护理,应以原告受伤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原告主张1500元未超过依据上述标准所计算出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又为原告)石家庄地龙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又为被告)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2元;
二、被告(又为原告)石家庄地龙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又为被告)李某某支付护理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又为被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又为原告)石家庄地龙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又为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又为原告)石家庄地龙翔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某某
审 判 员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 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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