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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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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邯郸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邯郸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邯郸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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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秦皇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邯郸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4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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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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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邯郸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邯郸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rsj.hd.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邯郸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01476号


原告(并案被告):李邯燕。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永合会镇焦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李邯燕与被告(并案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并案被告)李邯燕及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并案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邯燕诉称:原告李邯燕于2004年10月17日到被告处打工,在被告处做车床工作。2012年7月8日上午8点,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右手被铣床刀片绞断,送往集团公司医院,因伤势严重,后到邯郸市中心医院救治,右手丧失功能,导致终身伤残的严重后果。2013年9月16日,原告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1日,原告提出伤残评定及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2014年9月19日,原告的事故伤害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被评定为10个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21365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受工伤不持异议,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诉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已支付,其它费用按法律规定赔偿。


  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邯燕原系原告单位职工。2012年7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发生工伤,住院治疗18天,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2015年5月5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在住院治疗及停工留薪期内,被告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要款,原告以工资的名义向被告支付了41696.55元。在仲裁庭审中被告也承认收到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但称具体数额忘了,需要查询后才能得出具体结果。但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却不顾这一事实,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错误的进行了裁决,加重了原告的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要求从被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原告支付被告的41696.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邯燕辩称: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李邯燕并未收到原告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李邯燕在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右手被铣床刀绞伤,李邯燕于当日到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邯燕的伤情为:右上肢开放伤,1、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腕关节脱位;3、桡动脉脞裂、尺神经、正中神经挫伤;4、腕掌侧韧带毁损,拇长屈肌、桡侧腕屈肌、旋前方肌挫灭,指浅屈肌部分损伤;5、右前臂皮肤剥脱伤。李邯燕在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19天。2013年7月1日,李邯燕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9月16日,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邯燕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4年8月1日,李邯燕向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评残鉴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2014年9月19日,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邯劳鉴字(2014)654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邯劳鉴字(2014)655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李邯燕的工伤为柒级伤残、确认李邯燕的停工留薪期为2012年7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即:10个月)。2015年5月7日,李邯燕向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4月23日,李邯燕向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依法裁决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李邯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3654元。2015年6月8日,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案(2015)0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李邯燕各项费用共计160784.6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0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2759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320.7元;对李邯燕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李邯燕、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崔小强系李邯燕丈夫,崔小强原系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李邯燕住院期间由崔小强护理,崔小强2012年8月份工资为856.27元。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李邯燕工伤期间,给付李邯燕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25924.55元;以护理费名义给付崔小强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的工资7002.17元。李邯燕受伤时月工资为916.58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又查明,李邯燕在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李邯燕参加工伤保险。另李邯燕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邯劳鉴字(2014)654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邯劳鉴字(2014)655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邯郸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工资取款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李邯燕在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经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邯燕的工伤为七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邯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未为李邯燕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李邯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李邯燕应享受的七级工伤待遇为: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放。李邯燕的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李邯燕的月工资为916.58元,即:916.58元×10个月=9165.8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36166元/年÷12月×60%)×13个月=23508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应按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鉴于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参照河北省201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即:(42532元/年÷12月)×26个月=92153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应按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即:(42532元/年÷12月)×10个月=35443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河北人保厅提出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十个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李邯燕住院19天,即20元×19天=380元。6、护理费:李邯燕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崔小强护理,崔小强原系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8月份工资为856.27元。即(856.27元÷21.75天)×19天=748元。李邯燕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61397.8元,鉴于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给李邯燕工资、护理费共计32926.72元,应从李邯燕的赔偿款中扣除,故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李邯燕各项费用共计128471.08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李邯燕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28471.08元。

二、原告(并案被告)李邯燕与被告(并案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李邯燕、被告(并案原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李邯燕、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某某

代理审判员  苗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某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嘱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七级2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七级10个月,……。



河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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