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秦皇岛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秦皇岛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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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秦皇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秦皇岛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4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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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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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秦皇岛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3262801、3262879
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eqhd.lss.gov.cn/
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秦皇岛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324民初50号
原告:刘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西。
组织机构代码79137610-X。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9年5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工资为月工资,每月4700元,按月由被告发放。2015年5月3日,我在被告处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后被工友送至滦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我所受之伤为:1、右跟骨粉碎骨折,我住院26天后伤势好转出院。被告支付了我医疗费用。出院后我无法工作,在家治疗、休息,但被告未给付我任何工伤待遇,因此,我于2016年8月8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3日作出了冀伤险认决字[2015]03003690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我所受之伤属于工伤,我申请工伤评残、停工留薪期确认,秦皇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了(秦劳鉴)2016年068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我所受之伤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伤后8个月。因被告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又未依法及时、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拒绝赔偿。申请仲裁后,经卢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卢劳人仲案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但只支持了部分仲裁请求。我不服,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我工伤待遇: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36元,总计214487.76元。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为佰工钢铁员工,被告同意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请的工伤内容,与事实不符:1、交通费按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规定,到统筹以外地区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为15元每天,原告住院26天应享受的交通补贴为390元,原告主张的1000元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鉴定费600元应在赔付范围。3、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354元×8个月=34832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354元×11个月=47894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4元,和原告计算相符。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36元,和原告计算相符。如上各项合计为206003.76元,而非原告诉称的214487.76元。而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上1、2、4、5四项费用合计136232.4元,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有3、6两项合计69771.36元,应由被告负担,而被告已于2015年5月后,为原告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5423.08元,此费用应在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中减除,综上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工伤赔偿金额为69771.36元-5423.08元=64348.28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原告刘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证明原告所受之伤属于工伤。
2、伤残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8月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4、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的伤情与治疗情况。
5、刘某的银行卡交易清单6页,证明原告的工资发放情况,所列工资为实发工资,扣除了原告应该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原告在2013年9月份以后,月工资基本在4700元左右,所以主张月工资4700元。
6、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原告到卢龙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本次诉讼。
7、支付令1份,证明被告从2014年11月起拖欠原告工资情况。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1、2、3、4、6没有异议。对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欲证明原告的按月工资为4700元不能对应,如果自原告受伤2015年5月(不含5月)向前推12个月银行开支的记录(银行里显示的摘要是公务报销),此12笔开资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为3981元,但是为了维护原、被告之间的相对友好关系,我方提出以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的4354元作为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对支付令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支付令只能证明2016年2月4日前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出具单位为卢龙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其在裁决书第三页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出证据,其对工资认定参考了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所以我方认为以4354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应为合理。
2、卢龙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1份,证明刘某已参加了卢龙县的工伤保险。
3、2015年7月份、2015年8月份工资表各1份,证明2015年7、8月份分别为刘某支付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00元,给原告的现金。引用原告提供的刘某的银行记录2016年6月15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00元已打卡。2016年5月16日打卡记录为原告打卡4707元,此4707元其中的2123.08元为为原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上证据证明被告共为原告支付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5423.08元(从原告提供的打卡记录中显示很多笔公务报销业务,那是因为刘某于2015年9月复岗上班,为其正常出勤工资,我方并未计入停工留薪期待遇,2016年8月离岗。)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1我方认可,但是并不认可仲裁裁决书认定的4354元月平均工资。对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确实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从2014年11月起被告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的1、2、4、5项工伤待遇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偿。对2015年7月和8月确实领了这两笔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016年6月15日打卡的1100元也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对被告所称2016年5月16日4706.68元包含2123.08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认可。在2015年5月原告受伤前,原告的月工资已经超过了4700元,但并不是固定的,甚至有的月份还超出5000元,原告每月还有600元的现金工资,原告主张的4700元,还远远低于其实际工资。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于2009年5月27日到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处工作。2015年5月3日凌晨2时30分,原告刘某协助天车人员吊运钢坯到汽车上,装车完毕下车时脚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滦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6天,诊断为:左跟骨粉碎骨折。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
2015年7月3日,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30036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6月24日,秦皇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秦劳鉴2016年068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的损伤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伤后8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600元。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8日原告刘某向卢龙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卢劳人仲案[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832元,扣除被告支付的生活费1100元,合计68668元,对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已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元。
被告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2014年11月至今欠缴工伤保险费。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以原告受伤前一年期间实付各笔工资的平均数4480元为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原告予以认可。
2015年河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7.42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系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经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故原告刘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至今欠缴工伤保险费,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80元(4480元/月×11个月);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和8个月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4元(4367.42元/月×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36元(4367.42元/月×8个月)。
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7600元(4480元/月×8个月);
3、关于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鉴定费600元。河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火车硬座实报实销。原告住院26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35元/天×26天);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并且同意按被告提出的标准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390元(15元/天×26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34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36元,交通费390元、伙食补助费91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211067.7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300元,被告尚应给付原告207767.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某某
河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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