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哈尔滨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哈尔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哈尔滨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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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哈尔滨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哈尔滨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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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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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哈尔滨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哈尔滨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hrb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哈尔滨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哈尔滨市工伤赔偿案例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五民初字第3127号
原告林某某,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丰源塑业有限公司,地址五常镇万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五常市丰源塑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五常市丰源塑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9月受聘于被告公司为拉丝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合同期限3年,月实际工资8598.00元。2013年11月25日我工作时左前臂被机器绞断。被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5级,按假肢单位认定为二级伤残。2014年3月18日安上假肢。住院治疗15个月。因被告方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说了许多好话和许愿,原告与被告2015年2月3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进入理赔阶段。原告理赔往返五常哈市支出交通、食宿费3.1万余元。被告欠原告工资4250.00元,受伤后每月少开的工资共5000.00元。最后康复3个月被告没给钱,用去3000余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万元,合计人民币54.4万元”。请求依法变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一次性支付后期假肢更换费8.4万元为一次性支付33.6万元,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万元。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家属从老家往返哈市、五常护理原告工伤住院的交通费1.1万元、误工费5500.00元。依法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第四条“8”在工伤赔款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约定。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索赔工伤保险费的各种费用3.1万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15天工资4250.00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断肢受伤后工资差5000.00元。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最后一次康复住院三个月伙食补助费3000.00元。总计97万元。
被告五常市丰源塑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对原告第一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无异议,已与原告达成共识没有裁决的必要。二、针对后期安装假肢费用我们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2条该款应该由保险基金支付,且条款规定是“安装”而非“更换”.第一次安装假肢费用保险基金已经支付标准24000.00元,原告安装了48000.00元假肢,超出的部分我公司已经支付。经原告本人申请2015年2月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已经拿到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期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包含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当中。所以我公司不应給付原告索要后期假肢安装费用。三、原告治疗期间由我公司雇佣了一名护理工进行护理,不存在向原告支付护理费问题。四、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工伤保险条例五章30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就医的地区为非统筹地区以外,其家属探亲的费用非公司医疗就医所需费用,原告提出的费用甚至包括乘坐飞机的费用,被告认为该项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支付。五、对原告提出我公司扣除个人所得税28480.00元我公司放弃扣除,故不存在裁决必要。六、对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因索赔工伤保险费的各种必要费用我公司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承担。七、原告2013年9月21日入职,原告工资我公司已全额发放给原告不存在欠原告15天工资问题。八、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500.00不合理,支付8000.00元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按规定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工资,原告到我公司仅2个月,按照规定我们应参照同岗位最高工资标准,我公司同岗位最高工资为5500.00元,我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九、原告要求支付最后一次康复住院伙食补助,该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对超出仲裁部分不应审理,超出标准支付原告部分我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变更诉讼请求不应审理。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第一组(原告身份证、残疾证、《劳动合同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工伤伤残五级,三项补助金54.4万元确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第二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档案、黑龙江省人口的相关资料)。证明原告假肢更换需7次人民币33.6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赔付8.4万元无效,原告请求变更。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以后残疾器具配置更换次数。本院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假肢更换次数,原告未提供相关的鉴定,本院不予以采信。
证据第三组(《工资表》、哈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五常市中医院病、原告索赔发生的五常旅店食宿、交通票据23张)。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五至九项确实合法应该得到赔偿。经质证,被告对病例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旅店和交通费有异议,认为是自己主张权利的费用不是就医产生的。不同意赔偿,该病例本院予以采信,对交通和住宿票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第四组(哈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五常市中医院病历、务工证明、个人收入证明)。证明原告左前臂截断住院时间15个月,被告有10个月未给原告安排应有的护理、三个月没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误工证明、个人工作收入有异议,应提供营业执照、工资表、劳动合同另外没有克扣工资的情况,在五常中医院住院治疗50天,与其他康复期应有区别,该证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部分予以采信,误工证明、个人工作收入不予以采信。
被告五常市丰源塑业有限公司为自己的辩解,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伤认定书。证明原告工伤属实。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2014)第2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告只知道配置假肢不知道需要更换,经质证,原告提出已告知被告四年更换一次。该鉴定结论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133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未对康复期限进行规定,原告康复时间过长,第一次康复治疗是单位办理后两次是原告私自办理的。经质证,原告认为后两次是被告盖章同意的,该鉴定结论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162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伤残为5级。经质证原告没异议。该鉴定结论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五、解除劳动合同声明。证明从2月1日起不支付工资是有依据的。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2015年2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经质证,原告没异议。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七、住院病例首页。证明原告住院天数。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八、工资表、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支付原告115470.00元停工留薪工资。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但认为应按每月8500.00元支付。本院认为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九收据6张、付款凭证9张、顾美云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费16200、00元,生活费6000、00元。经质证,原告没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十收据两张、工资表一张。证实原告收到11162.00元护理费。经质证,原告没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十一仲裁书一份。证明经仲裁部门审理,被告同意仲裁意见。经质证,原告认为第1项符合法律其他不合法。本院认为该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受聘于被告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月实际工资85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原告工作时左前臂被机器绞断。经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5级.2014年3月18日原告安上假肢。住院治疗15个月。原告与被告2015年2月3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被告为原告已经支付安装假肢费用2.4万元、11162.00元护理费,115470.00元停工留薪工资。原告共计住院天数为15个月,现实际康复期为50天。
本院认为,原告因工伤致5级残,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更换假肢没有实际发生,且没有相关鉴定能够确定原告需要更换假肢的单价和次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33.6万元假肢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康复期无相关证据,原告请求3万元护理费、原告家属从老家往返哈市、五常护理原告工伤住院的交通费1.1万元、误工费5500、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第四条“8”在工伤赔款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约定,被告表示放弃本院不再进行审理。原告从2013年9月21日到被告处工作,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9月15天工资425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断肢受伤后工资差5000、00元,因被告支付的数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常丰源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五常丰源塑业有限公司承担。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吴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张 某 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某 某
黑龙江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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