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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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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鹤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鹤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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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鹤岗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鹤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工资为基数。

【依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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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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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鹤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鹤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网址:http://www.hl.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鹤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鹤岗市工伤赔偿案例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安峻民初字第23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系鹤岗市兴胜煤矿井下工人,住本市兴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鹤岗市兴胜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矿长。

地址鹤岗市兴安区峻德。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系该矿副矿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于2009年5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连续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2时许,被铁梁子砸伤左手,经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6月5日经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2014年11月27日经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被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27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赔偿数额有误为由,撤销了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8,76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没有异议,但对计算的基数有异议,因为原告不是2009年到我单位工作的而是2013年1月到我单位工作的,原告受伤时在我单位工作不足一年,所以应按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267.00元计算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在工作中受伤,于2014年3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二、鹤劳鉴字(2014)025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伤残九级、停工留薪4个月。被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三、黑劳鉴字(2014)总第八十八期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原告伤残九级。被告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四、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证明原、被告的关系及被告应给付原告各项保险待遇156,680.00元。被告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计算的基数有异议。

五、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裁定撤销了。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六、省、市两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省、市两级劳鉴费760元。被告无异议。

七、原告张某某的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的过程。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告(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2013年6月至10月)共8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不足一年。被告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和审查核实,认定如下: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因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提供的证据一因原告张某某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单位井下从事配头工作时,左手被铁梁子砸伤。先被送至鹤岗市爱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开放性骨折。后被送至佳木斯市解放军二二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第四掌骨开放性骨折缝合术后;左手第三掌骨及小指近节指骨闭合性骨折。于2014年3月11日被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5日经鹤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14年7月30日经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仲裁裁决,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应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6,680.00元,仲裁裁决后,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以仲裁裁决计算的赔偿基数过高为由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下发了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以鹤岗市仲裁裁决中所确定的原告张某某每月工资为5,000.00元系错误的为由,撤销了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358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经鹤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09年5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至受伤,且每月工资为5,000.00元,故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该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并提供了原告8个月的工资表(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6-2013年10月)予以证实。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原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3,267.00元计算。据此,本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一款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267.00元X4个月=13,0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67.00元X9个月=29,4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67.00元X10个月=32,6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7.00元X8个月=26,13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0.00元(50元X28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元X28天=1,400.00元,合计104,077.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费76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交纳。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鹤岗市兴胜煤矿负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戚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杨 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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