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洛阳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洛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洛阳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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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洛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洛阳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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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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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洛阳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洛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aly.lss.gov.cn/
洛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洛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洛阳市工伤赔偿案例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02民初561号
原告:李某刚,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芳,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20号城市杰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唐某某,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汪某某,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丁某楷,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丁某伦,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李某刚与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翔公司”)、唐某某、汪某某、丁某楷、丁某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5日、2017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芳,被告三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思翔公司委托代理人苗俊景,被告丁某楷、丁某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汪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李某刚医疗费52666.52元、误工费56000元,护理费60300元(其中李冰豪护理费30600元、李翠草29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营养费5280元,残疾赔偿金217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759.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220650.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李某刚经工友李站武介绍到三建公司承包的位于洛阳市××城区邙××镇老城法院工地上打工。2015年11月1日上午,李某刚在制作钢筋的过程中被整捆钢筋砸伤,被汪某某、肖建伟送至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作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侧距骨软骨脱剥、左第五跖骨骨折、左侧腓长肌断裂、左外踝骨折。现李某刚的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原告李某刚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李某刚并非三建公司职工,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老城法院工地项目因工程施工需要就劳务用工,三建公司与思翔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公受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李某刚与三建公司无任何直接劳动关系,也并非三建公司雇佣,其损害后果不应由三建公司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刚对三建公司的诉求。
被告汪某某抗辩称:唐某某系思翔公司在老城法院审判庭工地上的老板和管理人,汪某某系该工地管理人员。唐某某、汪某某与丁某伦签订有钢筋承包协议,李某刚跟着丁某伦、丁某楷兄弟干活。李某刚在搬运钢筋时不讲安全、野蛮施工发生事故,应承担部分责任。170615.60元由丁某伦、丁某楷、汪某某垫付。
被告唐某某、丁某楷、丁某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三建公司系老城区法院审判庭施工工程的承包人。2015年1月1日,三建公司(甲方)与思翔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因老城法院审判庭工程施工需要,就劳务作业用工与乙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派遣劳务人员人数为首批派遣人员为125人,按工程施工需要增加或减少。三建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思翔公司。唐某某系思翔公司在老城区法院审判庭施工工地上的管理人,汪某某系该工地管理人员。2015年8月4日,湖北劳务方唐元国、汪远平(甲方)与丁某伦(乙方)签订钢筋工程承包协议书,载明,乙方承包范围为洛阳市老城区道北三路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工程中制作、安装成型、钢筋机械等、调直机、电焊机、成型机、切断机等、施工所用的钢筋工具含(钢筋垫块、断丝、电焊条、安全帽)等各项机械至总电箱下的电缆线均由乙方负责提供,机械维修、养护损耗更换配件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2015年9月6日,李某刚经工友李占武介绍到该工地丁某伦的钢筋组干活,管吃管住,每日工资200元。2015年11月4日上午,李某刚在制作钢筋的过程中被整捆钢筋砸伤,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4月28日,李某刚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76天,诊断为:××、骨断筋伤气滞血瘀;左下肢损毁伤、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侧距骨软骨脱剥、左第五跖骨骨折、左侧腓骨长肌断裂、左外踝骨折。出院医嘱为:部分负重功能锻炼、扶拐下床活动;伤口红肿热痛、伤口出血、患处剧烈疼痛等立即就诊;每月到院复查拍片;××治疗。李某刚支付医疗费208905.50元+20.40元+140元+140元+62.40元+8.8元=209277.10元。李某刚住院期间由其子李冰豪、女李翠草二人陪护。庭审中,经李某刚申请本院委托,2016年7月28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刚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同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医疗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某刚出院后的护理期限至左小腿外固定支架拆除10日后为止。李某刚支付鉴定费1000元。2016年7月19日,李某刚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拆除左小腿外固定,支出医疗费388元+140元=528元。在李某刚住院期间,汪某某和丁某伦、丁某楷兄弟共为其垫付医疗费170615.60元。因其他费用各方未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李某刚诉至本院。
另查明,李某刚之妻水荣勤于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2月1日在宜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为陕西省府谷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份,诊断为:××、毒侵脑络;西医诊断为:1、××;2、一氧化碳中毒。宜阳县三乡镇流渠村民委员会证明李某刚之妻水荣勤因脑组织受损,现只有三岁儿童智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李某刚扶助。2016年8月20日,宜阳县三乡镇流渠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李某刚,男,汉族,系宜阳县三乡镇流渠村2组村民。崔素珍,女,汉族,现年84岁,崔素珍与李某刚为母子关系。2016年8月21日,宜阳县三乡镇流渠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崔素珍,女,汉族,系宜阳县三乡镇流渠村2组村民,现有一女四子,大儿子李建伟已去世,现有一女三子,李某刚系第四子。
本院认为,三建公司承建洛阳市老城区道北三路老城法院法庭工程后与思翔公司签订务派遣合同,由思翔公司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在该工程建设中,思翔公司的工地管理人将该钢筋工程分包给丁某伦,李某刚受丁某伦雇佣在该工地钢筋组干活,李某刚与丁某伦形成雇佣关系。因李某刚在工地受伤,故丁某伦应对李某刚的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思翔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丁某伦,故思翔公司应对李某刚的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刚在施工中,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本院酌定丁某伦承担70%责任、李某刚承担30%责任。三建公司与李某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故李某刚要求三建公司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刚要求唐元国、汪远平、丁某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刚的医疗费20980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176天/住院×50元=8800元)、营养费1760元(176天/住院×10元/天=1760元)、误工费53200元〔200元/天×266天(从2015年11月4日住院至2016年7月27日评残前一天)=53200元〕、护理费37808.41元(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0864元/年÷12个月÷30天/月×176天/住院176天×2人护理)+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0864元/年÷12个月÷30天/月×89天(2016年4月29日出院后至2016年7月29日拆除小腿外固定10日后89天)×1人护理=37808.41元)、残疾赔偿金21706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10853元×10%×20年=21706元)、被抚养生活费6349.04元〔赵济刚之母崔素珍生活费985.88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5年×10%÷4人=985.88元)、李某刚之妻水荣勤生活费1340.79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20年×10%×34%=5363.16元),以上共计6349.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李某刚主张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300元,以上共计345728.55元,丁某伦应赔偿李某刚70%责任即242009.99元、李某刚承担30%即103718.57元,扣除汪某某和丁某伦、丁某楷共同垫付的170615.60元后,丁某伦应再赔偿李某刚71394.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1394.39元;
二、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对李某刚的健康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2元,由原告李某刚负担3217元、被告丁某伦负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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