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焦作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焦作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焦作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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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焦作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焦作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标准 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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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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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焦作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焦作市人社局工伤科地址(网址):http://hajz.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焦作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焦作市工伤赔偿案例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822民初2003号
原告: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博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赵成周妻子。
被告:赵某蒙,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赵成周女儿。
被告:赵某楠,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身份证号410822199210143579系赵成周儿子。
被告:王某某,女,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系赵成周母亲。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下称宏昌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赵某蒙、赵某楠、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被告李某某、赵某蒙、赵某楠、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用赔偿被告要求的工伤待遇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赵成周原系原告单位的职工,2014年6月2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被告向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6)第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7208.8元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某抚恤金81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李某某、赵某蒙、赵某楠、王某某对原告叙述的“赵成周原系原告单位的职工,2014年6月2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被告向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6)第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7208.8元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某抚恤金810元”、及对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6)第022号仲裁裁决书记载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仲裁裁决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仲裁裁决结果支付各项费用。
另查明,赵成周母亲王某某,1947年11月6日出生,主要由赵成周生前赡养。赵成周生前月工资27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方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获得赔偿本案被告23万元,其中医疗费119208.8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赵某蒙、赵某楠、王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赵成周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肇事方是全责,被告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时,被告已经获得23万元赔偿,23万元药费占了119208.8元,在调解当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这些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就说明被告家属放弃了一部分的赔偿,原告认为放弃的这部分原告不予赔偿。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赵成周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赵成周的直系亲属,在赵成周工亡后,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因交通事故侵权所获得的赔偿应当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赵某蒙、赵某楠、王某某丧葬补助金189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扣除已经从民事赔偿得到的110791.2元(不包括医疗费),原告实际应当支付被告447208.8元。
二、自2014年10月起原告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元,由原告焦作市宏昌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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